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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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335号【发文日期】2006-12-0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

2、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为组长,以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办公室、计统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所得税处负责及时转发总局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反馈情况等工作;征管处负责协调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印制发放工作以及12366热线服务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纳税申报表网上下载、网上申报以及广西地税征管系统征收等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计统处负责研究协调税款征补退抵

3、工作;财务处负责及时解决有关工作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四、抓紧抓实内部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最短时间内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学习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配套文件,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乐税网( ht

4、tp:/ )邮箱: J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重点强化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五、各市要根据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体系(桂地税发20069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统一和规范各种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邮寄申报、邮件申报、电话申报、窗口申报、代理申报等的受理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告,切实方便纳税人。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六、抓紧印制纳税申报表,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

5、人取用。同时,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25日前完成。七、采取强大宣传攻势,力争深入人心。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附后),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地区各种媒体进行刊播;二是通过短信提示、滚动信息、公益广告等反复提醒纳税人;三是印制宣传小册子向社会广泛告知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包括需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地点、法律责任、受理流程、征补退抵税工作流程、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及下载方法等;四是通过扣缴义务人向重点纳税人分发宣传资料开展重点宣传动员。此项工作要求马上着手进行,直至明年3月底暂告一个阶段。

6、八、切实做好纳税申报表的接收工作和征、补、退、抵税的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快速接收、初审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接收纳税申报表后尽快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及时办理征补退抵税。九、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征补退抵税的后续管理。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从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半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自行申报收入额、征补退抵税额(具体表格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7、(国税函20061132号附表)。简报具体上报时间为每月的13日、29日。2007年4月15日上报工作总结。不按要求上报的一律通报批评,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同志在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会议上的讲话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8、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

9、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

10、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

11、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五、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

12、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六、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

13、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15、;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九、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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