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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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10 年 12 月 24 日 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2010 年 12 月 30 日 2010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6 号),并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2、以下简称修订条例)重新发布。根据修订条例的规定,我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修订条例的授权,起草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 3

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12 号 邮编 1007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 传真:01084233718 84208266 请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2010 年 12 月 24 日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Pag

4、e 1 / 5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

5、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

6、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当场或者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Page 2 / 5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

7、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 对申请人提供

8、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

9、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Page 3 / 5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

10、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

11、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Page 4 / 5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草案) Measur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Draft) Page 5 / 5 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

12、(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 50 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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