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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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电监输电200417 【发布日期】2004-03-29 【生效日期】2004-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法规速递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电监输电200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 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

2、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 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试点工 作规范、 有序进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25 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 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 律, 保障

3、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 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 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2)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要达到下列目的: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发展; -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国民经 济整体竞争力; -探索输配分开、电网公平开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 力的格局

4、,促进竞价上网,进一步打破垄断,加快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 -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的可持续发展。 (3)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试点,防止一哄而上; -规范起步,规则先行,切实保障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 益,防止盲目无序; -立足多赢,创造多赢,充分发挥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作用; -试点先行, 循序渐进, 维持电网电力电量供应平衡, 保持电价总体水平稳定; -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试点工作创造 必要的外部条件;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

5、运行。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 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 二、试点的范围和条件 (4) 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 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是具有 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 户,可申请参加试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原则上,装机容量 60 万千瓦及以上 且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装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上 或单机容量

6、10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可申请参加试点。 (5)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 确需新建、 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 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 购电力。 (6)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 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7)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电厂暂不参加试点。参加试点发电企业原核定的上 网电量、调度、结算等关系保

7、持不变。 (8)试点电量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9)电网公平开放。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 网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过网输电服务。 (10)自主协商直购电价格。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价格、结算办法, 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 (11)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62 号)的要求,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 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近期暂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 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测算,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国

8、 家出台新的输配电价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12)规范直购电合同管理。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应 参考电量直接购售合同(范本)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范本),签订相关 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电量直接购售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 电量、供电方式、生产计划安排、计量、结算、电价、调度管理、违约责任、赔偿 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3)专项和辅助服务。电网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提供专 项和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对电网经营企业提供辅助服务。专 项和辅助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在近期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

9、电价格的原则确定输配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和大用户不再另行收取专项和辅助服 务费用。 大用户已有自备线路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时,专项和辅助服务等费用 按有关规定测算、报批,并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 (14)加强调度管理和调度信息披露。发电企业、大用户应当服从电力统一调 度,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直购和过网供电服务相关信息、报表。电力调 度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合同(协议)进行调度,并及时 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披露电力调度信息。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15)试点工作由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合同范本,具体负 责试点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进行。具体试点省份由电监会商发展改革委从 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中研究确定。 (16)参加试点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试点方案,经省人民政 府指定的省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初审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监会商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 (17)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违反规定的,国家电力监 管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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