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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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 ) ) 修改对照表修改对照表修改对照表修改对照表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45 号令)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

2、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

3、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三三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材料材料材料、组分组分组分组分、配比配比配比配比、部件部件部件部件等等等等简单替换简单替换简单替换简单替换或者拼或者拼或者拼或者拼凑凑凑凑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 (四四四四)同一单位或者个

4、人提交多件实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五五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2 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图案或者图案或者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色彩的专利申请色彩的专利申请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六六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

5、帮助他人提交或者帮助他人提交或者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至至至第(五五五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

6、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减缴减缴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减缴减缴减缴的,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自本年自本年自本年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度起

7、五年内不予减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专利费用专利费用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并纳入全并纳入全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建议自本年度建议自本年度建议自本年度建议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起五年内不

8、予资助或者奖励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3 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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