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4525678 上传时间:2018-06-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夫妻离婚后农村夫妻离婚后 承包农田应分割承包农田应分割作者:肖云 来源:胡集法庭随着近几年国家对“三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土地承包收益持续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收益也更加明显。可是,农村夫妻离婚后,很多女方都不会在原来的村庄生活,这时很少有女方提出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的,对于本来就处弱势的离异妇女来说,失去承包土地会使她们的生活更加艰难。近年来,一些离异妇女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胡集法庭就审结一起离婚后分割承包土地的案件。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原告徐某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双方唯一存在的争议是:被告赵某要求分割一份夫妻共同承包的责任田。被告赵某称,地是我与原

2、告结婚后承包的,现在我与原告离婚,也应该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分割,而且现在土地有收益,每年又有农田补贴,如果不分给我,肯定是不公平的。原告徐某称,双方离婚后,被告不会住在村里,既然被告不住村里了,就无权享有原来村里土地的承包权。因此被告不愿意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进行分割。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法院审理认为,1994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仍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地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实际是二人共同承包。赵某离婚后提出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赵某离婚后虽然不居住在原地,但在新居住地已经很难再取得承包地,为维护被告赵某的合法权益,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庭审判员耐心地向原告

3、徐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审判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对责任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某将承包的土地分割一亩给被告赵某种植。责任田分割处理意见责任田分割处理意见:处理该各纠纷时,应该根据双方的土地经营能力和方便经营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分析。1、按份分割、各自经营。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但是他们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假如双方都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一方放弃,另方补偿。假如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

4、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由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3、代耕。假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4、轮耕。假如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承包的土地又不利于分割,可采让双方对共同承包的土地进行轮流耕种。5、农田补贴费的分割。 农村承包土地法和国家对种土补贴的有关规定:谁种田补贴就发给谁。夫妻分割承包责任

5、田后农田补贴费的分割,可与基层村委会、农田补贴发放单位沟通协调,分开处理,或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法律链接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