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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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文(设计)题目: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前 言11.增值税及增值税改革21.1 增值税的定义21.2 增值税的特点 21.3 增值税改革32.新旧增值税条例的比较43.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63.1 新增值税条例对会计科目的影响 63.2 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63.3 新增值税条例对视同销售的影响103.4 新增值税条例对期末结转的影响11结 论13 参考文献 14致 谢15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II 页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摘 要200

2、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此次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是继 2004 年首次在我东北地区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功后实施的。对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前不允许扣除 的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现在则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 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会对企业固定资产部分现有的会计处理方产生影响,本文就将通过用理论和实例的方法来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关键词 新增值税条例 会计处理 影响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III 页Impact Analysis fo

3、r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Business from the New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AbstractTransition reform of VAT has been implemented across the whole country from 1 January, 2009. The changes of the value-added tax from production to consumption is realized upon the practice of the new Provisional Regul

4、ations on value added tax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national reform, implemented after the successful experiment of value-add tax reform in northeast area, is mainly reflected as the deduction of input tax payments of VAT contained in outsourcing fixed assets not allowed before can be done

5、one time for enterprises.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umption-based value-added will have an influence on some existing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enterprises fixed assets. This article will make a simple analysis on this point through theory and some examples.Key words the new value-added

6、 tax regulations accounting treatment influence前言2004 年 7 月 1 日,我国第一次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当年 9 月 1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试点领域限定在八大行业。2007 年 5 月 1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规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部地区 6 个省的 26 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 8 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8

7、年 7 月,内蒙古东部 5 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2008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此次试点方案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不同,采用的是“全额抵扣”方式。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它对于增强企

8、业的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地作用,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此次转型,受益最大的是各企业,在新的税法下,企业以往的各项财务会计的处理将会面临一些改变,特别是在固定资产部分,将会有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的产生。为了能切实掌握新条例给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真正实惠,对新实施的增值税条例进行研究将具有深远的意义。1 增值税及增值税改革1.1 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

9、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得一种流转税。1.2 增值税的特点在我国征收的几大税种中,由于在征收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每一种税都有各自的特点,增值税作为一种普通的流转税具有以下六个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税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征收人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通过

10、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征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单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税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取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

11、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1.3 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即 是在征收增值税时 ,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而消费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 则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 1979 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 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 1983 年 1 月 1 日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 年 9 月,在总结经验

12、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当年 10 起施行。1993 年 12月 13 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4 年 7 月 1 日,我国决定首先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当年 9 月 1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试点领域限定在八大行业。2007 年 5 月1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自 20

13、07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部地区 6 个省的 26 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 8 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8 年 7 月,内蒙古东部 5 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2008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此次试点方案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不同,采用的是“全额抵扣”方式。2008 年 11 月 5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时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于 2009 年 1 月 1

14、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 新旧增值税条例的比较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在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发展改变而来的,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 6 个方面:1.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同时,取消了旧条例中“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条例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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