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个常见保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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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6256 个常个常见见保保险险名名词词解解释释1.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2. 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3. 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4. 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5. 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

2、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 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6.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 的保险。7.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 险。8. 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9. 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11. 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 责赔偿的保

3、险。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 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5. 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6.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7. 公众责任保险2 / 16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 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4、责任的保险。18. 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 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 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 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19. 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 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0. 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

5、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21. 个人责任保险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22. 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3. 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 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24. 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

6、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25.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6. 定期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27. 终身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28. 两全保险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29. 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 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30. 定额年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31.

7、 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 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32. 延期年金3 / 16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 又称递延年金。33. 终身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 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34. 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5. 意外死亡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6. 伤残保险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 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

8、的保险给付。37.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 残疾保险金。38.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 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39. 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40. 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41. 强制健康保险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强 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42. 个人健康保险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

9、。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资格的人。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 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43. 团体健康保险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向每位雇员提供住 院、膳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以及其它的医疗费用。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 的或条款。44. 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45. 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46. 收入保障保险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47. 利率敏感型保险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如投资

10、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48.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 种人寿保险。49. 万能保险4 / 16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 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50. 投资连结保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5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 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53. 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 险,用来补充主

11、险的保险范围。54.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5.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56. 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57. 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 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58.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59.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60.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

12、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61. 附加的被保险人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62.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63.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64.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65.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 人作真实陈述。66.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67. 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68.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

13、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5 / 1669.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 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70. 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的许诺。71.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 中的保证。72. 明示保证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73. 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74. 累计赔付限额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

14、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75. 每案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76. 每事故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77. 每损失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78. 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79. 相对免赔额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80. 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81. 每案免赔额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82. 每事故免赔额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83. 每损失免赔额在每一次损失中被

15、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84. 保险价值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 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85. 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86. 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注:通常,不定值 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87.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88.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6 / 1689.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90. 赔偿限额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

16、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91. 累计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92. 重置成本保险以重新购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及费用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93.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94. 最高给付限额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 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95. 分项给付限额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96. 保险金最长给付期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97. 免赔期免赔期即免除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 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 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98. 免赔天数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99. 等待期/观察期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 日的一段时间。100.生存期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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