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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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2007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二、凡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2、均应当于 2012 年 4 月30 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 201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上。四、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 90 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3、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六、2011 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 2012 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4、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 30%的,应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或重组方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

5、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6、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一份);(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六)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包含通过季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七)本次季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

7、,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 3:30 之前将前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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