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起由民事诉讼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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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ing & Capital Lawyer 4/2007(76) 王九川:一起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京都律师 20074 Email:yanjiubuking-http:/www.king-http:/www.king-京都律师2007年第4期(总第76期) 办案手记办案手记京都律师双月刊 一起由民事诉讼引发的刑事案件 一起由民事诉讼引发的刑事案件 广东李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案辩护手记 广东李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案辩护手记 作者:王九川王九川(京都律所北京) 两名被告人,出身高级领导秘书,曾经营多家企业,后被商业对手举报,身陷囹圄。他们涉嫌犯罪的案件诉讼历时 2 年多,期间多次退补,数

2、次延期,先后涉嫌 4个罪名,3 次开庭,起诉证据 107 本,相关证人 56 名,案情涉及 9 个省市、20 余家单位,办理、介入此案的法律机关(包括立法机关)9 个,多家媒体给予关注。 罗列这些数字,足以显示案情的复杂程度,从以下简要的案情介绍中,还可以读出一些不便公开、也难以核实的情节。 一、两个程序的“互动” 一、两个程序的“互动” 2004 年 8 月,山东阳鲁公司(本文所指单位均为简称)将香港万丰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对方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广东中科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判决第三人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原告人民币 6067.6 万元的债务。2005 年 7 月,当这

3、起案件开庭之时,广东某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赶到法庭准备带走原告诉讼代理人 (以该诉讼涉嫌诈骗为由) , 经过交涉,办案人员放弃行动。随后,办案人员在山东以涉嫌“诉讼诈骗”为由对山东阳鲁公司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未达到目的。同年 7 月,侦查人员在北京将香港万丰公司董事长张某(兼军神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华玉公司前董事长)带至广州,以涉嫌诈骗实施拘留。两个月后,该侦查机关将原军神公司副总经理、河北华玉公司前董事李某以涉嫌诈骗实施拘留。 后张、 李二人被批准逮捕。广东、安徽两地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构就案件的管辖权仍坚持各自的意见,继续各自的诉讼活动 在移送审查起诉后, 这一刑事案件于 2005 年 6

4、月被指定由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5 年 8 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香港万丰公司与第三人广东中科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偿付原告山东阳鲁公司 6067.6 万元本金和利息。第三人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此案不须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继续按民事程序审理,并以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 年 11 月 6 日,原告山东阳鲁公司与第三人广东中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诺不再提起新的相关起诉,申请撤销对第三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向第三人赔礼道歉、补偿相关损失。原告随后撤回起诉,该案财产保全亦

5、被解除。至此,两个程序并行的局面结束。 同年 11 月 23 日,张某、李某涉嫌犯罪一案被起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 2004 年,张某、李某伙同山东阳鲁公司两负责人(另案处理)商议后,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及虚假的证据材料,将张某控制的香港万丰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向广东中科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原告债权为由,将广东中科公司列为第三人,诈骗该第三人的财物人民币6067.6 万元(该第三人等额资产已被诉讼保全)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同时, 起诉书还认定两起事实:2002 年,张某与李某利用担任河北华玉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将属于河北华玉公司的汽车非法侵占(两辆过户给张某控

6、制的公司, 一辆过户给李某自己) , 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001 年,张某利用担任河北华玉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先后多次挪用该上市公司资金人民币计 8000 多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作者简介】王九川律师,现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曾) ;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公党北京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1995 年开始执业,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并长于疑难法律纠纷解决方案设计和谈判。 King & Capital Lawyer 4/2007(76) 京都律师2007年第4期(总第76期) http:/ww

7、w.king-http:/www.king-Email:yanjiubuking- 办案手记办案手记王九川:一起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京都律师双月刊京都律师 20074 二、以质证为主的“前台”较量 二、以质证为主的“前台”较量 2005 年 10 月,在李某被拘留后不久,他的亲属委托我作李某的律师。十天后,委托人抱歉地表示要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一位朋友和当地的律师向她保证能很快把人 “捞出来” 。 第二年 6 月, 在确认自己被蒙蔽之后,委托人再次请我做李某的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非常理解,而且已经习惯了,在了解案件最新进展后,决定接下这块难啃的骨头。 介入诉讼时,案件刚刚被移送审查起诉,

8、我立即领取起诉意见书 、安排会见,搜集相关材料,汇总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我的嫌疑人李某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属于那种头脑清楚、容易沟通的嫌疑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自信,明确告诉我自己是因为帮助第一嫌疑人而被捕。从他的陈述和调取的材料看,案件起于几家民营企业之间的冲突,但背后是众多的利害关系人,影响诉讼进程的因素相当复杂。 案件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在这几个月里,各种猜测和传言不断,我不得不经常过滤这些信息,猜想着程序背后的各种动作,回答委托人的种种疑问,调整诉讼策略。 这一年的 11 月底, 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 领到 起诉书后,传言暂时平息下来。这时离开庭有两周时间,但 107 本证据中只被“选遍”

9、出 1 本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其余材料,律师和法官一无所知,而公诉人已经为此准备了半年。 但对这样复杂而争议颇多的涉嫌事实,在证据上要做到没有疏漏很难。通过研究这本证据和起诉书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思路和对起诉证据的适用标准已有大致的判断。关于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几个罪名、有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理论,以及可能发生的争议点,早已有所准备,惟独还有上百本的证据没看到,所以和另两名律师商议:这次开庭质证将是紧张而繁重的环节,要应变及时,也要积极影响庭审进程,争取阅卷权;两位被告人的书面口供基本没有被动之处,因此,质证的重点在于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材料。 2006 年 12 月 11 日

10、,经过长期准备,各方“代表”终于登上“前台” 。法庭调查伊始,公诉人便将电脑里备好的上百个问题“发向”第一被告人张某,大多是关于安徽诉讼之前数家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 涉及地产转让、国企改制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等等,没料到对方准备得如此精细、问得如此耐心!好在事前已绘制出有关的业务关系图表,心里有底。尽管三位律师对大量的重复问题多次“抗议” ,精明的第一被告人还是被“绕晕” ,回答中出现几次逻辑错误。繁杂的讯问问题,已显示出控方关心的重点,所以在律师发问中,我们化繁为简,直接解决关键问题。 由于辩护人对管辖再次提出异议,第一次庭审只进行了一天半。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三个月内,先后两次开庭。每次开庭,

11、公诉人都会用小车推来一百多本案卷,堆放在身后,法庭调查中他非常熟练地从中抽取, 一一出示。 三位律师坚持逐页审查, “较真”的程度似乎超出公诉人与合议庭的预料。尽管审判长提醒注意控制发言时间,但控、辩双方谁也不肯让步。经过多次交涉,在合议庭的“协调”下,公诉人终于同意临时休庭半天, 分批将案卷移送法院交由律师查阅。 出乎意料的是,法庭调查结束前,公诉人突然要求出示数份新证据,是有关安徽诉讼和解、撤诉的材料, 这些材料正是证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利证据,求之不得,就此论证本案的程序错误,会更有说服力,所以并没有要求休庭准备,而是立即当庭质证。 对几页书证发掘出十几个有利于被告人的质证观点,这是控方所

12、没有想到的。 法庭调查前后八天,面对大量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材料,控、辩双方展开数百个回合的质证,被告人不仅认真回应上百次的讯问、发问,也没有放弃对每一个证据的质证机会,这个过程要比辩论阶段更“出彩” 、更“过瘾” 。 图为 2007 年 7 月 19 日王九川律师(右一)在律所内案例研讨会上。 King & Capital Lawyer 4/2007(76) 王九川:一起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京都律师 20074 Email:yanjiubuking-http:/www.king-http:/www.king-京都律师2007年第4期(总第76期) 办案手记办案手记京都律师双

13、月刊 三、 “面面俱到”的辩护意见 三、 “面面俱到”的辩护意见 进入辩论后,公诉人发表了简短的公诉词。两名被告人和三位律师先后发表长篇大论,作无罪辩护。 考虑到本案争议焦点较多,以及合议庭和公诉人对辩论意见的关注程度,我决定做一次全面回应,把本案涉及的实体、证据和程序问题做系统的归纳和论述,对于案件背景,也要有所触及,以增强辩论效果。 首先,关于诈骗罪,也就是关于安徽民事诉讼部分,这是案件的起点,也是立案侦查的主要事实和指控的重点。 第一,在归纳质证结果后,指出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诈骗事实。 (一)关于“虚构不可能实现的债权”部分,分为三个论点: 1.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债权是虚构,反而

14、证明了上述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和债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即使认定上述债权无效、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或者相关转让行为提前终止,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定性问题。在股权、债权转让过程中,出现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情况, 也是商业经营中的常见现象, 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理由,推定行为人具有虚构价格、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有客观归罪之嫌。 2.法庭上出示的部分指控证据和所作的相关讯问,已超出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范围,是对起诉书作出的“扩大解释”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在上述相关事实中,被告人李某是否参与?无论是起诉书 ,还是公诉人的法庭指控,都没有给出肯定的结论,因为没有

15、“参与”的证据证明。相反,法庭调查却能证明:李某不主管业务,也没有实际参与上述相关业务操作。 (二)关于“商议后通过启动民事诉讼以取得对中科公司的债权” ,提出以下观点: 1.公诉机关至今没有证明上述四人的 “商议” 事实、“伪造事实” , 他们在何时、 何地, 如何 “商” 、 如何 “议” ?怎样分工实施?李某在其中作了哪些工作? 2.就有关指控李某的证据看,在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出示的 9 位证人、同案人的 10 份证言、陈述中,多数都没有提到李某的名字(包括举报单位中科公司方面的证人) , 个别人只是说见过他, 但看不出和本案指控的事实有何关联。 另两位证人,一个是“推测” ,一个是“听说” ,并且这种推测和听说均出自和本案被告人有严重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之口,当然不能采信。3、从李某的职务分工看,他不主管业务和财务;在安徽民事诉讼立案前,李某早已从公司辞职,根本没有参与这起诉讼。 (三) 关于 “被害人中科公司因为该诉讼遭受损失” 公诉人认为第三人有关财产被冻结, 就是发生损失。事实上,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已提供足额的担保,不可能造成损失;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新证据也证实:有关安徽诉讼中的被冻结财产已被解冻, “被害人” 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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