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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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标 准管理办法?督。第 二 十三条公益 性社会团体应 当厉行节约,降低 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 利息等收人 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第四章优惠措施第二 十四条公 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 的规定 捐赠 财产 用 于公益 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 税方面的优惠。第二 十五 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 户依照本法 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 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享 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 六条境 外 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 业单位捐 赠的用于公益 事业的物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 的一规定减 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第二?七

2、条对 于捐赠 的工 程项目,当地人民政 府应 当给 予支持和优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 二 十 八 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 捐 赠财产 的 性 质、用途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 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 产交由与其宗 旨相 同或者相 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 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 条娜用、侵占或者贪 污捐 赠 款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退 还所用、所得款物,并 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 赠款物,应当用

3、 于原捐 赠目的和用途。第三 十条在捐 赠 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法 律、法 规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 汇、骗购外汇 的?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 私活 动的?四?未 经 海关许可并且未 补缴应 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的。第 三 十一条受赠单位的 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 职 守,询 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 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过沁一王口己己? 咬?讨? 只李,、与孔日,臾明第三 十 二条本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

4、理办法? ? ? ?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标 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 法适用 于环境标 准 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第三条为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新法规月刊? ?年第八 期保护人体健康,国务 院环 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依据 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对 环境保护 工作中需 要统一 的各项 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 环境标准。环 境 标 准分 为国家环境标 准、地方环 境 标准和 国家环 境保 护总局标准。国家环

5、境标准包 括国家环 境 质量 标 准、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 控制 标 准?、国家 环境 监测方 法标准、国家 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 和 国家 环境基础标 准。地 方环 境标 准包括 地方环 境质量 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控制标准?。第四条国家环境 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 准在 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 发布后,相应 的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标 准 自行废止。地 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辖区范围内执行。第五条环境 标准 分为强制性环境标 准和推荐性 环境 标准。环 境质 量标 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 规规定 必须执行 的其他环境标 准属于强制性环境

6、 标 准,强 制性环境标 准必须 执行。强制性 环境 标准以外的环境标 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 准。国家鼓励 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 准被 强制性 环 境标准 引用,也 必 须强制 执行。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全国环 境标 准 管理 工作,负责制定国家 环境 标 准和 国家环境 保 护 总局标准,负 责 地方 环境 标 准 的备 案审查,指导地 方环境 标 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本行 政区域 内的 环境 标 准管 理工作,负责组 织 实施国家 环境标准、国家 环境保护 总局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第二章环境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对下列需 要统一 的技术

7、规范和技术要求,应制 定相应 的环 境标准?一?为保 护 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 会 物质 财 富,限制 环境 中的有 害物质和 因素,制定 环境 质量标 准?二?为实现 环境 质 量标准,结合技术经 济条 件和环 境特 点,限 制排 人 环 境 中 的污染 物 或对 环 境造 成危 害 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 排 放标 准?或控 制标 准?三?为监测环境 质 量和污染 物排 放,规 范采 样、分析 测试、数据 处 理 等技 术,制定国家 环境 监测方 法标 准?四?为保证环境 监测 数据 的准确、可靠,对用 于量值 传递 或质量 控制 的材料、实物 样品,制定 国家 环境标 准样品?五?对环

8、 境保护工 作 中,需 要 统 一 的技 术术 语、符 号、代号?代码?、图形、指 南、导则 及 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 础标准。第八条需要在 全国环境保护 工作范围内统 一的技 术 要求而又设有国家环 境 标 准时,应制 定国家环境 保护 总局标 准。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对国家环境 质量 标 准 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地 方环境质 量 标 准?对 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 中未作规 定 的项目,可以制定 地 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对国家 污染物 排放标准已作规 定 的项目,可以制定 严于国家 污染 物排放标准 的地方污染 物排放 标准。第十条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9、一?以国家环境 保护 方 针、政策、法 律、法规及有 关 规章 为依 据,以保护人体 健康和改善环境 质量 为目标,促 进 环境 效益、经济 效 益、社会效益 的统一?二?环境标准 应与国家 的技 术 水平、社 会经 济 承受能力 相适 应?三?各类 环境标准之 间应 协调配套?四?标 准应便于实施 与监督?五?借鉴适 合我国国情 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标准。第十一条制定环 境标 准应遵 循下列基本程序?一?编制标 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境标准管理 办法?二?组织 拟订 标准 草案?三?对标 准草案征求意 见?四?组织 审议标准 草案?五?审查 批准标准 草案?六?按 照各 类 环 境标准规

10、定的程序编 号、发布。第?二条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可委托其他组织 拟订国家 环境 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标准。受委 托拟 订标 准 的组 织应具备下列 条件?一?具有熟 悉 国家环 境保护法 律、法规、环境标 准和拟 订环 境标 准相关业 务 的专业 技术 人员?二?具有拟订环 境监测方 法标 准相适应 的分析实 验手 段。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 保 护 行 政主管 部 门可根据 地 方 环 境 管 理 需要,组 织拟订 地方 环境标准 草案,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地方环境 标 准草案 应 征求国家环 境保 护 总局 的意见。第十四条地方环境标 准必

11、须 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备案。备案的材料应 包 括标准发布文 件、标 准 文本及 编制说明。第十五 条国家 环境 标准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标准 实施后,国家 环 境保护 总 局 应根 据 环境管理的需要 和国家 经济技术的发 展适 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应根据当地环 境 与经济 技术状况以及国家 环境标准、国家环 境保护 总 局标准制?修?订情况,及 时 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 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第三章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 六条环境质量 标准 的实施?一?县级

12、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在实 施 环 境 质量 标 准 时,应结 合所辖区域 环境要 素 的使用目的和保 护目的 划分环 境功 能区,对各类 环境 功 能区按照环 境 质量标准的要 求进 行相 应标 准级别的管理。?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 保护行 政主管部 门在实施 环境质量标准时,应 按 国家规定,选 定环 境质量标 准 的监测 点位 或断 面。经 批准 确定 的监 测 点位、断面 不得任意 变更。?三?各 级 环境监 测站和有关环境监 测机 构应 按照环境质量 标准 和与之相关的其他 环境 标准规定的采 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 进 行 环境质量监 测。?四?承

13、 担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 的单位应 按照环 境质 量标 准进行环境 质 量评价。?五?跨省河流、湖泊以及 由 大气传输 引起的环境质量标 准执行 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 门协 调解决,协 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协调解 决。第十七条污 染物排放标准 的实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 影 响报告 书?表?时,应 根据 下 列因素或情 形确 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建设项目所属 的行业类别、所 处 环境 功能区、排放污染物 种类、污 染物排放去 向和建设项目环 境影 响报告书?表?批准 的时 间。?

14、、建设项 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的区域 排放污 染物时,应执行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 染物排 放标准 中 没有规定 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相 应 的指标。?、实 行 总 量控制区域内 的建设项目,在 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 污染物排 放标准 的同时,还 应确 定排 污单位应执行的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建设从国外 引进 的项目,其排 放 的 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 标准 中无相应 污染物排放 指 标 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 应 提交 项目输出国或 发达 国家 现行的该污 染物排放标 准及有关技 术 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新法规月 刊

15、?年第八期行 政主管 部 门结合当地环境 条件和经济技 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 标,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 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 收及 投 产后,均 应执行 经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在 批 准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 污染物,应按 所 属 的行 业类 型、所 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 放 去 向执行 相 应 的 国家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应加 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监 测方法 标 准

16、的 实施?一?被环 境质量 标 准和污染 物排放标准等强制 性标准 引用 的方法标准具有 强 制性,必 须执行。?二?在 进行环 境 监测 时,应按照环境 质 量标准 和 污 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 照 国家 环境监 测方法 标 准 的规定 测试与计算。?三?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准 中规定 的项目,如果没 有 相应 的国家环境监 测方法标准时,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 析方 法,与地方环境 质 量标 准 或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配套执行。相应 的 国家 环境监测 方法标准发布后,地 方统 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四?因采用不同的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 准所 得 监测数据 发生争议时,由上级 环境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 门裁 定,或者指定采 用一 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 准进 行复测。第?九条在下列环境 监测活 动 中应使用国家环境 标准 样品?一?对各 级环境监测分析实 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 质量控 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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