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ppt自己整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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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一、法和法律的定义一、法和法律的定义 1.在我国先秦时期法学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 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 “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 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 2.在夏、商、周时期,法与刑同义。 3.春秋战国时期,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商鞅以法经 为蓝本,制定秦律6 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 4.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秦汉时已将“法”与“律”两字合为“法律” 一词,但是,这一复合词在古代文献中会偶尔出现,它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2、古“法”字的三个构成部分 5.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对“法”的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 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6.灋(灋(f ):):古同“法”。廌(zh):“獬豸”,古代传说中的异兽,能辩是非曲直,借指 古代御史大夫等执法官戴的獬豸冠。 (见 Word) 一是“水”字:平之如水,表示公平,不讲私情。 二是像“鹿”的字:传说是个独角兽,有似羊、鹿、牛诸说。 三是“去”:“所以触不直者从去之”。二、法与法律的区别:二、法与法律的区别: (一)在一般用语中“法”与“法律”往往通用,如具体的某项法律也可被称为“法”。然 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同义上使用“法”与“法律”这两个术语时

3、,切不可忘记了它们在语 源和含义上的不同, “法”强调的是平、正、直,而“律”(包括“法律”)强调的则是“人人必 须遵守”、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二)西方文献中法律的二元结构1. 在西文文献中,英语中“法”和“法律”两个术语没有明显区别,都用 law 来表示。 2. 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 “法”和“法律”分别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 和 lex,法文中的 droit 和 loi 等。 3.西方存在“客观法”和“主观法”的区分 (三)几点结论 1. 法的基本含义是“平”、 “正”、 “直”和“公平裁判”,反映了人们对一定事物的价值判断。法 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

4、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 。 2. 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汉字“律”有 “均布”即“人人必须遵守”的含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 “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 别,不应简单混同。 三、法的定义三、法的定义 (一)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法定义 1. 意志说或命令说 2. 判决说 3. 规则说 4. 工具说 简要评价: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大都是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其哲学基础,具有形式主义的或神秘主义的特点,它们的要害是没有提示法的阶级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

5、、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两种定义的根本区别 1. 法与统治阶级的关系 2. 法与国家的关系 3. 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 四、法的本质和现象四、法的本质和现象 在回答什么是法时,首先应当注意法的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 认为,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一、法的一、法的内在本质(内在本质(法的本质属性)法的本质属性) (一)第一层次的本质:(一)第一层次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

6、阶级意志的体现 1.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 。 2.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经过国家中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 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基础是利益 。 (二)第二层次的本质:(二)第二层次的本质: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影响的影响 法是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 (三)第三层次的本质:法的内容(三)第三层次的本质: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 观需要)决定的观需要)决定的 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示意图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示意图 (见 Word) 二、法的二、法的外部特征(外部特征(

7、法的非本质属性)法的非本质属性)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 例 1: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 2. 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特征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道德评价而不是法律评价:“居心不良”、 “心怀不轨”、 “别有用心” 3. 法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或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1. 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2. 制定和认可 3. 法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权

8、利和义务为机制指引人的行为、调整利益关系。 例:定分止争 还是定纷止争?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 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强制力 例:“双规” 和“双开” 2.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背后是国家政权(国家权力) 3.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不等于国家强制就是实现法的惟一要素。 法的分类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五、法的三种形式五、法的三种形式 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法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形式上的来源,即与国家 机

9、关制定或认可规范的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 惯法等。 1. 制定法(制定法(成文法)成文法) 制定法制定法表现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部门法典、单行法规等。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 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任免状等。这类个别性文 件属于适用法的决定,其效力只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不具有可多次适用的一 般行为规则,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2. 判例法判例法 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在结构上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判决的必要根据,称 为“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

10、i,在美国称为 holding) ;二是法官们陈述的意见,称 为“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或 obiter dictum) 。其中只有判决理由可以作为今后遵循 的法律规则,附带意见则没有这种权威。 例:Biles v. Caesar, 1957 1 WLR 156; 101 S. J. 108; 1957 1 All E. R. 151 101 S.J. 141; 21 Conv. 169, C. A. Digested, 57/1943; Followed, 59/1834; Applied, 68/2181; 69/2037 3. 习惯法习惯法 六、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六、当代中

11、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自治法规 (七)行政规章 (八)特别行政区法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七、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的含义 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即法在什么地方、 在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法的效力问题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 对象效力三个问题。 八、法的效力等级八、法的效力等级 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九、法的效力范围九、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一)法的时间时间效力效力 1. 法的生效 2. 法的失效 3.新法与旧法冲突时的

12、处理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即旧法律中与新法律冲突的部分自然废止。 4. 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2)两项处理原则 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 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二是有利追溯原则。作为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的法律上还规 定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有利追溯”原则。 (3)我国的处理原则 我国在法理上肯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仅刑法有这方面 的具体规定。 立法法第 84 条不仅确立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而且规定了有利追溯 原则(包

13、括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例外。 立法法第 84 条:“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二)法的空间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 1.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的领土 2. 确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 (1)一般原则是域内效力原则,即法的效力及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2)特殊情况下的域外效力原则,即某些法可能采取域外效力原则,在制定机关所管 辖的领域外有效。 (三)法的对象效力(三)法的对象效力 1. 确定法的对象效力的基本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准 。 (2)属地主

14、义原则。以地域为准 。 (3)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 。 (4)综合(折中)原则 2. 我国法律在对象(对人)效力范围上实行综合原则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 用中国法; 中国公民在国外时,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 在国的法。 但是,当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且中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时,应根据有 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特殊规定来确定在某一具体场合应当适用哪个国家 的法律,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我国刑法、民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法律文件对中国公民、法人

15、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相关规定。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适用中国法。 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或者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外国人,一般不适 用中国法。这些人主要包括驻中国的外国使节、来访的国家元首和国家政要,以及这 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关于外国的外交官、外交代表在中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问题,我国法律也依国际惯例作了专门规定。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只有对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 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中国与其犯 罪地的法律都认为

16、该行为是犯罪的,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按犯罪地法不受处罚的除外。上述两种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也充分尊重 了别国的主权。 第二章:第二章: 一、法的结构的概念一、法的结构的概念 法的结构是指法是由众多不同层级和性质的要素构成的复杂体系。 法的结构图示(见教材第 22 页) 二、法的结构的分类二、法的结构的分类 (一)法的宏观结构(一)法的宏观结构 (二)法的微观结构(二)法的微观结构 三、法的宏观结构三、法的宏观结构 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 (一)含义和特点(一)含义和特点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 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1.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 承认的国际法) 。 2. 法律体系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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