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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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湖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损坏公路和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我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上路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巡查、全面规范、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超前管理、巡查与处理

2、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二、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七)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八)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九)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三、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

3、、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四)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五)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六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巡查时,必须 2 人以上,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路政巡查车须是有“中国公路”标志的车辆并装有示警灯。第七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应做到:(一)熟悉路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发现各种损坏路产和侵犯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处理;(三)着装整齐,注重形象,工作热情,细致耐心,举止文明大方;(四)自觉接受监督。第八条 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每天不得少于 1 次。每天巡查完毕,询查人员应认真、仔细、真实地填写路政巡查日志。第九条 各市州路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按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细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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