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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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引导生态城市与绿色建筑规范使用绿色建材,提倡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观念,引领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建材产品的性能符合绿色建筑功能需求的标志,受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颜色为绿色,外圈为两个环,内部为象征绿色建筑选用的绿色、环保的图案。商标图案如下: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享有“绿色建筑选用产

2、品”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和管理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日常工作由证明商标办公室负责,证明商标办公室设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品质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建材企业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未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第二章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 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要符合绿色建筑选用产品技术指南要求。 绿色建筑

3、选用产品技术指南基于“十一五”科技支撑研究项目最新成果以及绿色建筑材料评价数据库,认真总结国内外在绿色建筑建材选材规范上的实践经验, 充分考虑绿色建筑发展需求, 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 并经专家委员会严格审查定稿而成。第六条 建材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1、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一年以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历史,产品质量满足相关国家/行业/企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3、三年内没有重大影响经济环境的恶性事件和质量事故;4、在社会中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有较好的业内口碑;5、致力于为

4、低碳、环保做出贡献;6、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产品认证。第七条 申请获得批准的企业的相关产品,允许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第三章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准用申请程序证明商标的准用申请程序第八条 申请阶段:申请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企业应向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包括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1、“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企业产品商标注册证或合法的商标复印件一份;4、产品生产许可证、3C 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针对国家有要求的部分产品);5、由通过省级以上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5、;6、ISO9001、ISO14001、GB/T 23331 等管理体系证书或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7、产品技术资料一份(按申请书提供的模板编写);8、产品及其应用案例的原始图片(不小于 200dpi)若干。第九条 评价阶段: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给出答复;2、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申请的产品保留抽检和工厂审查的权利;3、对于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应通过由省级以上或由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方可申请;4、产品抽检、工厂审查和专家论证的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第十条 符合“绿色建筑选用

6、产品”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办理如下事项:1、与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签订“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一次性交纳为期两年的商标使用管理费(2 万元/单元);3、领取“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使用授权的产品,将在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指定网站上通报,并入编该年度的绿色建筑选用产品导向目录。第十三条 已获得使用授权的产品,发生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将被取消商标使用权。使用人须经半年以上的

7、整改期,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品质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该商标。第四章第四章 证明商标的申领程序证明商标的申领程序第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授权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向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申领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直径 5cm)证明商标。第十五条 申领程序:1、申请人填写“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申领表;2、提供“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复印件;3、交纳商标工本费。第十六条 证明商标的施加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加施在被授权的产品本体或产品外包装上。第五章第五章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

8、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1、有权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有权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确保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产品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及环境事故,需立即报告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3、 接受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否则视为放弃商标使用权;4、应建立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对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5、不得在获证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上使

9、用证明商标;6、应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证明商标,不得利用证明商标误导、欺诈消费者;7、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使用权;8、有效期满,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对生产及所售带有绿色建筑选用建材商标的产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本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审查检验,管理证明商标的印制,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10、。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伪造、编造、盗用、冒用、买卖、转让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收回其“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管理费标准,见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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