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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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买卖双方) 一、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2010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一)一般规律: 1.CDEF 组卖方义务递增,买方义务递减;卖方义务最小为 EXW,买方义务最小 为 DDP 2. EXW 买方完成进出口手续;DDP 卖方完成进出口手续;除 EXW、DDP 外,其余 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二)6 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CIF、CFR (1)共同点: 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装运上船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修改)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

2、手续 运输方式:海运、河运(水上运输) (2)区别: 后接港口名称价格构成运输保险 FOB装运港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本+运费+保 险费卖方卖方CFR目的港成本+运费卖方买方 注意:后接港口名称与运输安排的关系: A: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 ,卖方告诉买方装运港(从哪里开始运输) B: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 ,买方告诉卖方目的港(运输到哪里) FOB: A: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 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2.FCA、CIP、CPT (1)共同点: 风险转移时间:货交第一承运人 交货

3、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 运输方式:一切运输 (2)区别: 后接港口名称价格构成运输保险 FCA装运地成本买方买方 CIP目的地成本+运费+保 险费卖方卖方CPT目的地成本+运费卖方买方注意:后接港口名称与运输安排的关系: A: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 ,卖方告诉买方装运地(从哪里开始运输) B: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 ,买方告诉卖方目的地(运输到哪里) FCA: A:买方租车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 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CIP: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 CPT: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1

4、.D 组术语换成 3 个:DAP(运至) 、DAT(运至、卸下) 、DDP(运至、卸下、完 税) 2.按运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 适用单一或多种运输:EXW、FCA、CPT、CIP、DAT、DAP、DDP 只适用水上运输:FAS、FOB、CFR、CIF 3.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和国内交易 4.修改 FOB、CIF、CFR 术语风险转移地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 注意:如果不明确表明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则应当适用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注意

5、:只看当事人的营业地,不看当事人的国籍 2.不适用于以下 8 种合同: (1)购买私人、家庭、家属使用的货物(此种合同是消费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 (3)以法律令状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 (4)公债、流通票据、投资证券、流通货币的销售 (5)船舶、飞机销售 (6)电力销售 (7)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 同 (8)提供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咨询服务合 同 3.不涉及以下 3 种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销售惯例的效力 (2)所有权转移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注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1980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可以选择其他国家 法律适用而排除;中国的保留只能使用书面形式,且不允许反致 (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交单 原则: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交单例外:提前交货交单,买方可以接受货物,也可以不接受;卖方可以在时间 届满前纠正单据的错误;如果造成买方损失,均应赔偿 (2)质量担保:相符 (3)权利担保: 所有权:完全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 A:保证第三人不得依买方营业地、所买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知识产权主张权利、 要求货物 B: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 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款式、其他规格而发生 2.

7、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原则: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收货物 例外: A:卖方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货物(寄存、出售) ,防止损害的扩大, 否则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B:免除: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物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三)风险转移 1.原则:交货时转移 2.例外: (1)国际惯例优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URC522) (2)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 一、提单、海运单 1.提单的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买方可以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2)提单是承运

8、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经交货及交货状况的证据 (3)提单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所有人 *2.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海运 单据 3.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注意:为了承运人利益,买方和支付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注意: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4)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4.关于无正本提单交货的问题 (1)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以承运人为被告,

9、因为取货人找不到了)(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 权责任 承运人赔偿额为货物成本+运费+保险费(CIF 价)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 (3)免责: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法律,将货物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没收)或法院裁 定拍卖的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 物交给其他人 注意:只限于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按照其他提单托运人要求不可免责 其他正本提单已经提货 (4)诉讼时效:1 年 (5)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 二、调整提单运输公约: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1.承运人最低义

10、务: (1)适航义务:开行前、开航时适航 (2)管货义务 (3)行使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航 2.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 海商法对比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 则)汉堡规则海商法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1)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过失+无过 失均免责 (3)其他无过失免 责(没有过失则免除 责任)无过失免责(没有过 失则免除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其他无过失免 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1)集装箱:接到 交 (2)非集装箱:装 到卸 责任限制低高高 延迟交付 赔偿责任迟交货物运费的 2.5 倍,但不应超过应付 运费的总额迟交货物运费

11、的 2.5 倍,但不应超过应付 运费的总额 实际承运 人与约定 不一致造成损失与约定承运 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损失与约定承运 人承担连带责任舱面货、 活牲畜适用适用海运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 人、承运人之间生效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 人、承运人之间生效诉讼时效1 年2 年1 年 注意: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下火灾责任: A: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B: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C: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不适航船舶)导致火灾:赔偿 D: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2)承运人货损责任: A:违反最低限度义务:赔偿 B:无过失的原因导致事故:免责 C:航行过失导致事故:海牙规则免责;汉堡

12、规则赔偿 D: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调整投保人、被保险货物、保险公司三方) 一、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政治因素、法律因素 (3)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二、损失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船货遭到危险时,为了公共安全有意并合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 特殊牺牲、支付特殊费用 注意: 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共同海损牺牲人也应当参与分 摊(牺牲部分货物获救了其他财产,也是受益人) 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均赔偿

13、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分摊 三、险别 1.基本险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2.附加险(对应外来风险) (1)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3)特殊附加险 四、各种险别承保范围: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险特别险特殊险 平安险全部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水渍险 一切险 注意:关于损失综合案例的解决方法: A: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险别判断 B:明确承运人责任:根据免责规则判断 C:买卖双方损失分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判断 五、保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损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数量问题引起的损失 4.被

14、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质引起的损失 5.被保险货物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国际贸易支付法(调整买卖双方+银行) 一、托收(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 1.托收流程: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托收行 代收行2.托收法律关系(1)发货、取得单据(2) 汇票、 单据、 托收 指示 书交 银行、 银行 审单(3)汇票、单据、托收指示书寄代收 行(4) 提示 付款、 承兑(5)买方 付款、承 兑,银行 交单(6)通知(7 )付 款3.托收种类: (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4.银行责任及其免责 (1)责任: 及时提示付款、承兑 及

15、时将货款交付卖方 及时通知托收结果 保证单据表面一致 (2)免责: 单据真实性、有效性 单据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 不可抗力 处理货物 票据追索 托收行对代收行行为免责 二、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 1.议付信用证流程: 买方 卖方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开证行 通知行(议付行)1 开 证 申 请、 费 用、 押 金10 通 知11 付 款 赎 单2 开证、寄证8 提示跟单汇票3 通 知6 单 据、 汇 票7 付 款承运人4 发货5 提单(进口国银行、本国银行) (出口国银行、外国银 行)注意:汇票的作用及其记载事项: A:作用:为了转让权利使得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 B:记载事项:卖方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卖方指定的人(议付行)为收 款人 2.信用证法律关系 (1)委托开证、寄证均为委托代理关系 (2)付款均为买卖关系(买卖单据、票据) (3)开证行与卖方为信用证合同关系 3.银行责任及其免责 (1)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2)免责: 单据真实性、有效性 单据传递延误、丢失、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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