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东出资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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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股东出资的常见问题孙自通律师资本,是关系到公司长期发展及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如今,股东因出资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十分常见,对公司的管理及运营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影响,本文意在对实践当中的一些股东出资纠纷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规避相关的风险有所帮助,维护公司运营管理的稳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

2、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三万元、十万元、五百万元和叁仟万元。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出资。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

3、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

4、妥其转让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

5、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出资形态:真实出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推断出真实出资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出资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即货币,或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关键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由专门的验资机构验证其真实性。这样就将所有的出资财产规定到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上来,也就是货币,有利于统一作价,统一清算,可以避免无谓的纠纷。其次,出资必须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股东将财产出资以后,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归公司所有,不再属于股东

6、个人,这也是公司与合伙的最大区别之一。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形式可以对照真实出资来看,包括出资的的财产不适当、没有出资或没有交付足额出资。出资的财产不适当即财产本身不实货币,也不能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也不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如劳务、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等等)。而没有足额交付出资的情况包括:未按期足额交付、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包括 :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相互串通,同流合污,弄虚作假。 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

7、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四是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利用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公安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完全不一致。公司法对“没有足额交付出资”的情况的规定如下: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条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从公司取回或者抽回出资的客观行为,在实践当中并不考虑抽逃者的主观性,即只要是侵害公司初始资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都应当属于抽逃行为。区分抽逃出资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关键在于,从注册资本中出来的资金是否仍属于公司,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某股东经所有股东同意,从注册资本中抽出40万。如果这40万仍属于公司,即只是从注册资本变成了公司的其他财产,则属于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如果这40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主体,则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各种企业的特别,通常认为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这些: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

9、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救济方式:在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均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股东,要求其归还其抽逃的公司资金;对于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对抽逃资金的股东提起诉讼;对于债权人而言,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

10、力,必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增加了债权人不合理的风险。所以债权人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可以通过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减资。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二、 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

11、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现问题,公司欲吸收新股东,但受制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出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被动做法。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属特别决议,须经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出资不足股东控股,公司将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导致减资无法进行。因此,公司在章程中应该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责任,则其就未出资部分将丧失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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