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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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LECTRON( SUZHOU ) TECHNOLOGY CO., LTD. SUZHOU CHINA旭电旭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标题: 培训合同执 行 政 策文档号版本修订日期页码GAP-10023054/12/20041 of 11修改人: Jin Sheng日期 : 4/12/2004签 名:日期:审批人: Francis Deng (HR Training Manager)签 名:日期:审批人: See Ee Hoon(HR Director)签 名:日期:审批人: Wesley Chen(VP & MD)签 名:日期:审批人: Grace Liu (Site

2、 QA Manager)签名:日期: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2 OF 11 Internal Use Only1目目录录章节章节版本版本1目录052综述053外出培训执行政策034培训合同执行细则055附录046历史记录052综综述述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3 OF 11 Internal Use Only2.1目目 的的此 文 件 旨 在 管 理 员 工

3、国 内 高 额 培 训 及 境 外 培 训。 确 保 员 工 在 接 受 培 训 之 后, 能 够 及 时 将 所 学 知 识、 技 能 传 授 给 相 关 部 门 和 员 工, 避 免 给 公 司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2.2范范 围围旭 电 ( 苏 州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员工,包 括 正 式 员 工、临 时 员 工 及 实习 生。2.3 定定 义义2.3.1此 文 件 中 所 指 的 外 出 培 训 指:(1) 由 旭 电 ( 苏 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培 训 费 用 达 到 或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0 元 的 国 内 培 训 的

4、;(2)旭 电 公 司 虽 未 出 资, 但 旭 电 对 培 训 单 位 赞 助 或 履 行 了 相 关 义 务,而 按 旭 电 公 司 或 培 训 单 位 测 算 培 训 费 用 达 到 或 超 过 人 民 币10000 万 元 的;(3)旭 电 公 司 认 为 需 要 与 受 训 人 员 另 行 签 署 培训 合 同,且 依 照 该 合 同 确 认 培 训 费 用 达 到 或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0 元 的 ; (4)因 项 目 需 要 、以 培 训 为 目 的 的 境 外 工 作、 培 训 及 学 习 等 参 观 活 动。 不 在 此 文 件 所 列 项 目 内 的,由 人 力

5、资 源 部 负 责 解 释。2.3.2培 训 费 用 指 培 训 期 间 公 司 为 员 工 支 付 的 所 有 与 此 培 训 相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培 训 费, 教 材 费 等 由 于 此 培 训 而 发 生 的 费 用。3外出培训执行政策外出培训执行政策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4 OF 11 Internal Use Only3.1相 关 部 门 经 理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在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前 一 个 月,提 供

6、给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部 门 一 份 详 细 的 培 训 计 划, 其 中 包 括 培 训 目 的、 培 训 主 题、 参 加 培 训 的 员 工 名 单、 培 训 地 点、 预 期 培 训 时 间 及 预 计 培 训 费 用 等。 3.2受 训 员 工 填 写 外 出 培 训 申 请 单( 参 见 附 录 2SWP50138), 在 获 取 相 关 审 批 后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协 助 该 员 工 办 理 护 照 及 签 证 手 续。3.3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同 该 员 工 签 定 培 训 合 同( 参 见 附 录 3 )。该 合 同 一 式

7、四 份。一 份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培 训 部 存 档, 一 份 由 人 力 资 源 薪 资 福 利 部 备 份, 一 份由 财 务 部 门 备 份, 一 份 由 该 员 工 自 己 保 存。3.4受 训 员 工 凭 培 训 合 同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如 差 旅 安 排, 现 金 预 支 等。3.5培 训 结 束 后,受 训 员 工 应 将 培 训 报 告 及 公 司 为 其 办 理 的 护 照 于 一 周 内 分 别 交 于 人 力 资 源 部 培 训 部 及 行 政 部 存 档。4培训合同执行细则培训合同执行细则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

8、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5 OF 11 Internal Use Only4.1执 行 程 序员 工 所 在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及 工 作 需 求 确 认 培 训 需 求 后, 由 员 工 填 写 外 出 培 训 申 请 单( 参 见 附 录 2SWP50138), 在 获 取 相 关 审 批 后 到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部 签 订 培 训 合 同, 最 后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根 据 合 同 签 署 情 况 为 其 办 理 出 差 安 排。4.2若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与 预 期 培 训 时 间 不 符

9、,则 需 在 实 际 培 训 结 束 后, 经 部 门 经 理 确 认,到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部 对 培 训 合 同 作 相 应 的 调 整,并 以 新 合 同 为 有 效 版 本。4.3培 训 费 用 及 服 务 年 限本 政 策 2.3 所 确 定 的 培 训 项 目,员 工 需 同 旭 电 公 司 签 定 培 训 合 同。 具 体 服 务 年 限 如 下 ( 自 培 训 结 束 之 后 开 始 起 算):培 训 费 用 (国 内)服 务 年 限10000 20000 元人民币 一年2000150000 元人民币 一年半50001 以 上 二年培 训 期 限 ( 境 外 ) 服 务

10、年 限一 个 月 以 内 (包 括 一 个 月)一 年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包 括 二 个 月) 一 年 半二 个 月 至 半 年( 包 括 半 年) 二 年半 年 以 上三 年4.4员 工 在 培 训 期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通 过 所 有 考 试 科 目。 如 有 认 证 则 需 获 取 证 书。若 没 有 学 完 规 定 培 训 课 程 或 未 通 过 考 试, 则 员 工 本 人 需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4.5如 果 培 训 合 同 上 的 服 务 期 限 超 过 了 劳 动 合 同 上 的 服 务 期 限 , 则 劳 动 合 同 上 的 服 务 年 限 将 视 同

11、 自 动 延 期,延 期 时 间 等 同 于 培 训 合 同 上 的 服 务 年 限。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6 OF 11 Internal Use Only4.6若 因 同 一 项 目 需 多 次 培 训, 每 次 须 重 新 签 订 培 训 合 同,服 务 年 限 以 培 训 合 同 中 服 务 期 限 最 长 的 一 个 为 准。若 在 服 务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培 训 费 用 的 赔 偿 应 以 所 有 培 训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为 标 准。4.

12、7若 乙 方 在 培 训 期 间 或 合 同 期 内 离 开 公 司, 则 公 司 将 按 照 相 应 条 款 进 行 处 理(详 见 培 训 合 同)。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7 OF 11 Internal Use Only例例 :1旭 电( 苏 州) 员 工 A 的 劳 动 合 同 为 2000 年 5 月 1 日 至 2003 年 4 月 30 日, 在 2002 年3 月 1 日 离 开 国 内 去 境 外 培 训, 至 3 月 15 日 回 国 内。 则 其 培

13、训 服 务 年 限 自2002 年 3 月 16 日 起 直 至 2003 年 3 月 15 日 结 束, 若 在 此 期 间,A 员 工 离 开 本 公 司, 须 按 培 训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培 训 费 用。2若 A 员 工 在 2002 年 8 月 10 日 再 次 去 境 外 培 训, 至 9 月 3 日 回 国 内, 则 第 二 次 培 训 服 务 年 限 自 2002 年 9 月 4 日 直 至 2003 年 9 月 3 日 结 束。3即 A 员 工 两 次 培 训 的 服 务 年 限 应 从 2002 年 3 月 16 日 起 直 至 2003 年 9 月 3

14、日 结 束, 且 劳 动 合 同 自 动 从 2003 年 4 月 30 日 顺 延 至 2003 年 9 月 3 日 结 束。4若 A 员 工 早 于 2003 年 3 月 15 日 离 开 公 司, 则 将 根 据 两 个 培 训 合 同 分 别 进 行 赔 偿 培 训 费 用。5若 A 员 工 晚 于 2003 年 3 月 15 日 辞 职 离 开 公 司, 则 根 据 第 二 个 培 训 合 同 培 训 的 费 用 赔 偿。劳劳 动动 合合 同同3/16/20023/16/2002第第 一一 次次 培培 训训 服服 务务 期期 限限第第 二二 次次 培培 训训 服服 务务 期期 限限5/1/20004/30/20014/30/20024/30/20024/30/20034/30/20033/15/20033/15/20039/4/20029/4/20029/3/20039/3/2003SOLECTRON(SUZHOU) TITLE: 培训合同执行政策培训合同执行政策DOC.#: GAP-10023REV. : 05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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