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05学年度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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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北市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特字第 10538633900 號函訂定 壹、壹、目目 的:的:為加強臺北市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培養市民音樂興趣與素養,並選拔參 加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貳、貳、依依 據:據: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參參、組組 織織:設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 以下單位組成。 一、一、指導單位: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三、承

2、辦單位承辦單位:臺北市臺北市立中正高級立中正高級中學中學 聯絡地址:聯絡地址:(11287)臺北市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北投區文林北路 77 號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02)2823-4811 轉轉 350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02)2820-5982 四四、協辦單位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萬華區福星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臺北

3、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民生民生國民中學國民中學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西松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萬華區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老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松山松山高級工高級工農農職業學校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臺北市立天母國

4、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蘭雅蘭雅國民中學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士林

5、區天母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五五、場地協辦單位場地協辦單位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陽明陽明高級中學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臺北市立松山松山高級工高級工農農職業學校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6、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臺北市萬華區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老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興雅國民小學 臺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臺北市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2 肆、肆、參賽資格參賽資格 一、就讀臺北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且 105 年年 4 月月

7、30 日日前設籍於臺北市者。 三、就讀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伍、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項目、個人項目國小 A 組、B 組 參賽學生頇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

8、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大專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

9、班、科、系、所者,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 學生) 。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比賽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 A 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

10、4.)學生,僅得報名 A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 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 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 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 ;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 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 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

11、加 B 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反之亦同。 3 陸、陸、 比賽比賽類類組、組隊規定組、組隊規定及及參賽資格個別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規定:( (合計合計 207 個類組個類組) ) 一、團體項目(共 12 類,計 98 個類組) 比賽組別 (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 合 唱 同聲合唱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5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琷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 參加比賽。 2.

1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 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琷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 報名報名 1 隊隊。 男聲合唱 女聲合唱 混聲合唱 (二)兒童樂隊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琷、風琷、 手風琷、口琷、口風琷、直笛、 木琷、鐵琷、三角鐵、鈴鼓、 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 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 得使用電子琷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 生,使用風琷、手風琷、口風 琷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三)管弦樂合奏 1.

13、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豎琷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四)管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 限,不得使用電子琷或其他弦樂 器,但鋼琷、豎琷及低音提琷不 在此限。 (五) 行 進 管 樂 70 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1.場地寬度 80 碼,深度 40 碼。 2.70 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 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 人 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 指揮不設上限。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

14、其中一類,每,每 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各報名報名 1 隊。隊。 71 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六)弦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限使用小提琷、中提琷、大提琷 及低音提琷。 (七) 室 內 樂 合 奏 鋼琷三重奏 鋼琷、小提琷、大提琷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2 把小提琷、1 把中提琷、1 把大 提琷,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鋼琷五重奏 鋼琷、2 把小提琷、1 把中提琷、 1 把大提琷,得增報

15、 1 人為候補 人員。 木管五重奏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 法國號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 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2 把小號 、 1 把法國號 、1 把長號、 1 把低音號,得增報 1 人為候補 人員。 口琷四重奏 參賽學生 4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 補人員。 4 比賽組別 (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八)國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九)絲竹室內樂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限 。 另得 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 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十)直笛合奏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2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琷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琷與無調打擊樂 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 一。 2.除鋼琷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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