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44340964 上传时间:2018-06-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民政武民政200567200567号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1317 号)文件精神,从 2002 年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 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为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全面落实,现就国家 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关事项明 确如下:一、计发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

2、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 号)关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 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死亡时增发抚恤金待遇) ”的规定,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按下 列标准执行:病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工资;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80 个月工资。二、计发基数(一)在职人员1、实行职级工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普通工人,为本

3、人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二)离退休人员1、1993 年 9 月 30 日以前批准离休、退休人员的计发基数:(1) 离休、退休时的个人基本工资;(2)未参加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发1979245 号文件规定的副食补贴每 人每月 5 元,国发19856 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17 元;(3)参加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发1979245 号文件规定的副食补贴每人 每月 5 元;(4)国发198982 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5)财政部1991财综字 44 号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 6 元;(6)国发19917

4、4 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7)国发199228 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增加 10%的离休、退休费;(8)国发199379 号和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2、1993 年 10 月 1 日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 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3、今后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不含地方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 离、退休费的,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属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二 OO 五年六月二十日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

5、05年0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人事厅(局) 、财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6、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

7、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

8、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二00七年五月八日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

9、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