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jhkx出入港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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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 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 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啸之记。 港澳通行如何入港指南 为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受 理 一、 受理部门 (一) 内地居民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含地区、地级市、直辖市,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

2、外: 1、 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进入香港后需办理延期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进入澳门后需办理延期签注或者赴香港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3、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的,由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申请事由和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3、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

4、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

6、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七) 签注延期。持短期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内地居民,签注有效期届满,仍具备原申请条件,需继续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 申请材料 (一)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略)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满 16 周岁的可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2、 现役军人可提交士兵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

7、印件。 (三) 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 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四、 关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规定 (一) 意见的内容。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二) 意见出具单位。1、 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

8、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 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 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单位按规定出具意见。 5、 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其中由劳务公司组织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也可由指定劳务经营公司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 2、 内地居民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五、 与申

9、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探亲。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与港澳亲属的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下列证件和证明(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的关系要求提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 已办理通行证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申请人,在该通行证有效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因各种原因需要换发、补发通行证的,需重新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

10、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港澳部队人员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二) 商务。1、 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可预先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备案单位,发给企业、单位人员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1) 已办理备案的人员,提交备案证明。 (2) 未办理备案的人员,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委派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等活动的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备案项目包括:

1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当年拟派遣赴港澳人员信息等。备案证明中的人员名单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但原则上 1 年只允许变更 1 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应制定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的标准和具体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属于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人员,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短期居住。1、 属于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

12、者投靠亲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工作、培训、劳工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 2、 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3、 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工作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 属于在澳门工作人员随任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劳务人员亲属证明。 5、 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文件。 (以上各类证明文件式样见附件,略) (五)其他。1、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

13、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和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属于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需往来香港、澳门的,需提交与该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签注延期。1、属于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工作、培训、劳工或者依亲类延期许可。 2、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等院校在校证明书。 3、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工作、投靠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4

14、、属于在澳门工作人员随任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劳务人员亲属证明。 5、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文件。 六、 受理工作 (一) 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须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办理签注的,可委托他人或由监护人提交申请。 2、申请人年龄已满 70 周岁或者身患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提交申请。 3、申请人年龄未满 16 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者由法定监护人提交申请。 4、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可由指定的劳

15、务经营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法定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劳务公司须事先将该公司的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二) 申请材料的审核。受理部门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是否规范,其他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申请材料,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认为有疑点的,应进行必要的询问。 对申请材料齐全

16、,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受理规定的,应受理申请,并出具回执。回执上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往地、申请事由、受理申请时间和预约取证时间,并加盖受理部门公章。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依据,注明日期,并加盖受理部门公章,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报送 经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 第二章 审 批 一、 审批部门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经省级机关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对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 审批工作 (一) 审核申请材料。审批人员应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法定形式,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属于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列入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 异地核查。对根据本规范受理的非本辖区居民办理商务签注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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