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未得到实际施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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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更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法律知识,请拨打右侧电话签订施工合同未得到实际施工承包方能否主张可得利益作者:郑应江 刘其鑫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形,发包方 与承包方先订立一个框架协议或者直接订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将某项工程交给承包方建设,而后出 现所有或部分工程实际上没有交给承包方,而给了其 他施工单位施工。针对这种情形,承包方能否主张可 得利益的赔偿?可得利益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实践 中由于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不好计算,判例较少, 加上工程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 益非常高,有不劳而获的嫌疑,实践中当事人很少主 张。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分析建设工程领域主张 可得利益的

2、法律依据以及实践可能性。在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四局” )与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际会议中心” )建设工程施工一案中,中建四 局向法院主张了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最后获得法院 的支持。具体案情如下: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建四局中标贵州省人民 政府八角岩饭店(以下简称“八角岩饭店” )建设项 目,2002 年 6 月 7 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 ,中建四局进场施工,后由于规划变更,八角岩 饭店(后由贵州省开发投资公司、国际会议中心承继,了解更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法律知识,请拨打右侧电话最终由国际会议中心承继)通知中建四局暂停施工, 使中建四局一直处于待

3、工状态。2005 年 5 月,贵州 省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开投” )受贵州省人 民政府的委托,要求中建四局退场,为顺利退场,双 方在省建设厅的主持下统一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 于 2006 年 4 月 3 日签订协议书 ,约定中建四局同 意撤出施工场地,省开投同意将另一项工程交予中建 四局施工,以置换原项目以及弥补停工损失。之后, 省开投一直没有通知中建四局进行后续工作,对此, 中建四局提出诉请,请求法院支持包括履行合同的可 得利益 11,257,271 元等诉求。最终,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支持了中建四局可得利益赔偿的诉请,贵州高 院依申请委托贵州国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

4、鉴定意见书中得出的鉴定意见,判决国 际会议中心赔偿中建四局可得利益损失 1,684,450.3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主张可得利益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有明 确依据的。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可得利益计算的困难,多 数法院会选择不支持此项诉讼请求,也有很多原告索了解更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法律知识,请拨打右侧电话性就不提出可得利益赔偿的请求。然而根据上述案例 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可得利益是守约方的重 要权利,具体的数额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 定结论被法院支持于法有据。尤其在工程领域,可得 利益数额一般较大,直接放弃并非一个好的选择。综上,可得利益的赔偿既有法律依据,实务上也 具有操作性,守约方可以积极的维护自身权利。当然, 前提是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领域由于转包、挂靠等因 素无效合同较多,合同无效则无所谓履行合同后的可 得利益,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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