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缺失下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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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王琳玮田 勇 面劳动合 同 失下的 伤认 定 【 案情】 原告 : 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羿富公司) 。 被告 :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区劳保局) 。 第三人: 杨公正。 2 0 0 6年 9月 1目 , 第 三人杨 公 正在原告羿富公 司承包 的相关工 程项 目中从事电工工作时 , 不慎从 4米高 的人字型梯子上摔落 , 头部 着地 , 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 颅脑损伤 、 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 损 。 2 0 0 7年 8月2 9日, 第三人杨公 正向被告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 区劳保局即于 同年 9月 4日 发函给原告羿富公司 , 要

2、求羿富公 司对上述事故提供证据材料。9月 1 0目, 被告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 因原告与第三人间关于缴纳外劳 力综合保险的民事案件 尚在审理 中, 被告于 2 0 0 7年 1 1月 1日中止 工伤认定。2 0 0 7年 1 1月 1 2日, 上 海市一 中院对该民事案件 作出终 审判决。被告于 2 0 0 8年 4月 7日 对工伤认定案恢复审理。 经对原告 与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 被 告于 2 0 0 8年 4月 1 1目作 出工 伤认定结论 ,于 4月 1 8日邮寄原 告和 第三 人 。原 告 不服 , 向上 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维持 了 1

3、 0 6 书 缺 工 原认定结论 。 法 院另查明 : 2 0 0 7年 2月 。 杨 公正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申诉 , 要求羿富公司为 其补缴 2 0 0 6年 3月至 9月期间的 上海市外劳力综合保险 ,获支持 。 羿富公 司不服裁决 , 向法院提起诉 讼 , 法院判决确认 。2 0 0 6年 3月起 至杨公正事发之 日, 杨公 正就在羿 富公 司承包 的工地上从事 电工工 作 , 接受高奇望 的管理 , 并 由其支 付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遂 以羿富公 司与杨公正存在 劳动 法律关系为由, 判令羿富公司为杨 公正补缴 2 0 0 6年 3月至 9月期间 的上

4、海市外劳力综合保险 。 羿富公 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 上海 市一中院以杨公正于 上述 日期内 未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为 由, 改判羿富公司不为杨 公正补缴涉 讼综合保险。 原告羿富公 司诉称 : 杨公正在 事故发生时 。 与上海望佳建筑工程 服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望佳公 司) 存在劳动法律关 系。杨公正是 作 为望佳公司的职工到原告承包 的工程参加工作的 。 杨公正此前以 羿富公司为对象进行的诉讼 系要 求为其缴纳综合保险 , 并非其工伤 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羿富公 司不应为杨公正缴纳综合保险 , 故 被 告不能 简单地界定羿富公 司是 杨公正的用人单位。另外 , 被告在 未

5、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 , 就决定 受理杨公正的工伤申请 , 违反了程 序规定。 被告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 对其受理工伤申请的时间表述也 不一致。 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撤销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告区劳保局则辩称 : 被告于 2 0 0 7年 9月 1 0日受理了第三人的 工伤认定 申请后 ,认真进行了调 查 、 取证 。被告认为第三人杨公正 和原告存在劳动法律 关系, 杨公正 是在原 告承包的工地 ,在工作时 间 , 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 被告认定 杨公正所受伤害属工伤 , 符合法律 规定 。 被告受理工伤 申请并不需要 原告的同意 , 请求法院维持被告 的 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人杨公正述称

6、: 原告和第 三人之间是有劳动法律关系的 。 被 告的工伤认定正确 , 请求法院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 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 , 原告羿富公 司住 所地在浦东新区 , 被告区劳保局具 有对其辖区范 围内的企业 职工所 发 生的事故伤害作 出工伤 认定的 法定职权 。本案 中, 是否需要缴纳 外劳 力综合保险 与劳动 关系是否 成立属两个不同的范畴 , 不缴纳外 劳力综合保 险不等 于劳动法律关 系不存在 。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杨 公正于 2 0 0 6年 3月起在原告工地 工作并由高奇望个人管理的事实, 该事实与杨公正在

7、工伤认定 申请 时所提交的劳动合 同复印件 、 羿富 公 司为杨公正制作 的施工人 员识 别证 、考勤表及证人证言相结合 , 形成了一组证据链 , 证明了被告区 劳保局依据该组证据 , 认定原告和 第三人具有劳动关系, 被告认定事 实正确 。 劳动法律关系的订立和变 更。 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一致 。在杨公正事故发生时 , 杨公 正在 原告的工地 上工作并且接受 高奇望个人的管理已达半年 , 而 自 然人不能成为建筑施工行业 的用 工主体 , 此时望佳公 司成立仅 1 个 月。 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杨公 正之间 已经协商解除了双方 的劳 人 民司法 案倒 动法律关系, 以及杨公正与望

8、佳公 司已经协商建 立了新的劳动法律 关系的情况下 。 杨公正的家属与望 佳公 司签订 的事故处理协议 , 不能 改变杨公正与原告羿富公司之间 早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 故 原告羿富公司关于与杨公正不具 有劳动法律关 系的诉称主张缺 乏 事实证据 。 不能成立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 被告区劳保局受理工伤 申请时程 序上确有瑕疵 , 但 不影响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被告区劳保局根据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收取 了杨公 正提 供的工伤认定 申请表、 诊断证明及 劳动合 同复印件等材料 , 并且在杨 公正事故发生 之 目起 1年 的受理 时效内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9、 经审 核于法定期限 内作 出工伤认定 结 论 , 程序合法。原告羿富公司关于 杨公正不属其单位职 工的辩 驳主 张不影响被告对工伤申请的受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 被告在受理工伤 申请前就将征询函发给原告 , 确有 不当, 但该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 合法性 被告区劳保局应在今后的 工作 中加强程序意识 。综上 , 被告 作出的工伤认 定 , 证据充分 , 程序 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 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 一 ) 项之 规定 。 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判 决维持被告区劳保局于 2 0 0 8年 4 月 1 1日作出浦东劳认结( 2 0

10、0 7 ) 字 第 3 4 7 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 。 宣判后 。 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 上诉 , 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评析】 本案的争议 焦点并不在于第 三人杨公正所受伤害是否构成 工 1 O 7 人民司法 案例 1 4 2 0 0 9 伤, 而在于原告羿富公司是否为工 伤的责任方 , 即其与第三人杨公正 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本案 中 由于杨公正未能提供劳动合同 的原件 , 在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的 纠纷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 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 以及上海市一 中院的二审判 决均认定杨公正与羿富公司之间 的劳动法

11、律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 系。 现行立法对事 实劳动关 系并 没有统一 的定义 ,理论界对其认 识分歧较大 。对事实劳动关系的 涵盖 范围,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事实劳动关系 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 同的事实上 用工关系 ( 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确 立劳动法律关 系时未签订书 面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 同期满后未 续 订 书面 劳 动 合 同 ) , 也包 括 当事 人 履 行 无效 合 同而 产 生 的事 实 上 用工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 事实 劳动 关系仅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第三种观 点认 为 ,事 实劳 动 关 系仅 指 当事 人履行无效劳动合 同而产生实

12、际 用工关系。 当今 的社会现实以 及保护作为弱势方 的劳动者的权 益出发 ,对 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 应当从宽界定 ,只要符合以下构 成要件 ,都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劳 动关系。 一 、缺 乏有 效 的书 面合 同 这 里包 含两 种情 形 : 一 是没 有 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虽然签订书面 合同,但书面合同具有无效情形。 即上述第一种观点, 既包括未签订 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 , 也包 括 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 事实上用工关系。 没有签订书面合 同的自不必说, 争议主要在于是否 应 当将无效 劳动合 同所建立的劳 动法律关系纳入事实劳动关系范 围。 有 观点认 为 必须 区分事 实劳

13、动 关系和无效劳动法律关系, 认 为无 效劳动合同不能在 当事人间建立 有效 的劳动法律 关系。 但是这样不 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 而且根 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劳动 合同被确认无效 , 劳动者已付出劳 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 , 按照 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该条规定实 际上是将无效劳动合 同形成的无 效劳动关系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予以保护, 如劳动合 同因主体资格 不合 格 或 者 因意 思 表 示 瑕 疵 而 无 效 。 二 、 劳动 者为 用人 单位 提供 了 费劫 行 为 劳动法律 关系的客体是劳动 行为 。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

14、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 , 完成 工作内容 , 提供劳动服务 , 才能在 法律上形成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 如无实际付出劳动 , 则不可能形成 劳动法律关系。 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 成从 属 关 系 从属关 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 时空范围内由用人单位支配 服从 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 , 遵守劳动纪 律和规章制度 ,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 理和监督 , 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 动报酬。从属关系存在与否 。 是事 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主 要区别。 劳务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 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不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劳 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 工作任 务 卢修敏、 怀晓红: 事实劳

15、动关系的再认识” , 栽 法律适用) 2 0 0 8 年第1 1 期。 即可 , 劳务关系的产生 、 变更、 消灭 都是平等的。 四、 事实劳动关 系的 内容必须 合 法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 内容本身都必须合法 , 不得违 反法 律 、 法规的规定而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此种情况下的劳动 关系不仅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而 且要受到法律制裁, 如用人单位招 工生产毒品 、 贩卖枪支或提供色情 服务等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本身就 具有严重违法性 , 双方所获得 的利 润或劳动报酬必须追缴国库 。 本案中, 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杨 公正并未提供 有效 的书面合 同原 件 , 但从以

16、下三个方面看 , 其与羿 富公司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 杨公正为羿富公司提供了劳 动行为。 杨公正系在原告承包工程 的工地上工作受伤。本案中, 原告 虽称其 已在 2 0 0 6年 7月份将该工 程承包给案外入望佳公司, 但是望 佳公 司直到 2 0 0 6年 8月才成立 且 2 0 0 6年并无经营记录 。 因此 , 原 告的证据并不充分。其次。 杨公正 接受原告羿富公司的管理。 从考勤 表 、 羿富公司为其制作的施工人员 识别证等证据可以看出 , 杨公正一 直在原告承包 的工地上工作并接 受原告的管理。最后 , 第三人提供 的劳动行为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 社 会公共利益。 综上, 第三人杨公正与原告羿 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成 立的 因此 ,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 无 不 当 。 l I 、 ( 作者单位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法 院 ) 1 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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