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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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成规管200621 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 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你办关于依法界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的通知 (成府法200573 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专人对现行城市规划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局填写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上报,请予以审定。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2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附附件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一一)成成都都市市规规划划管管理理局局执法职责: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

2、城市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审查工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政府所在地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3、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等。4、对全市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域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核发“一书三证

3、”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3 证 ;负责中心城区域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方案设计招标。5、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通信、煤气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负责本市各类建设项目验线、验收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7、对规划区外的区(市)县的规划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市)县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定用地范围,提出

4、规划设计要求;参与重大规划方案的会审。8、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对测绘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会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负责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变形观测等专业测绘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和全市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和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9、负责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4 10、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技术

5、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11、负责市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12、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3、负责中心城区域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的审查工作;负责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工作。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地址:成都市五丁路 2 号咨询电话:83190527投诉电话:83187035依 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3、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九条;4、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条;5、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6、通知 (成办发2001106 号) ;7、 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成机编200515号) 。(二二)成成都都市市规规划划执执法法监监督督局局 5 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贯彻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分区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域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规

7、划编制设计市场和测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城区以外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市)县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执法监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查工作。办公地址:成都市西胜街 11 号咨询电话:86269909投诉电话:86269909依 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2、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九条;3、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4、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三条;5、 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成机编200515号) 。 6 (三三)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授授权权的的组组织织无。(四四)依依照照法法律律法法规规规规

8、章章受受委委托托的的组组织织无。二、行政执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04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201)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01)4、 四川省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10528,修订时间:19950620)5、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1107)6、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1201)7、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19910823)8、 城

9、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11001)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19930101) 7 10、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19950701)11、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19940901)12、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21101)13、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40201)14、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19970101)15、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10109)16、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

10、办法 (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40601)17、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51101)三、行政行为(一一)行行政政许许可可(共共 13 项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点通知书)审批核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 8 (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1、核发(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核发(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

12、” 。5、临时用地的许可(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9 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在城

13、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 ,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临时建筑延长使用期限审查批准(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8、改变土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 )用途审查同意(1)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

14、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 10 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9、挖取沙石、土石等活动审查同意(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2) 四川省实施办法(地方性法

15、规)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及建筑外形立面审查批准(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 11 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

16、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2)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 。11、城市道路及管线敷设管线审批(1)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12、测量标志拆除或迁建审核(1) 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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