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209227 上传时间:2018-06-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庆庆城城县县城城乡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工作工作实实施方案施方案为 了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 统 筹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 促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 根 据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甘 肃 省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办 法 的 通 知 ( 甘 政 发 201193 号 )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一 、 指 导 思 想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2、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按 照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要 求 ,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与 我 县 城 乡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城 乡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切 实 解 决 好 城 乡 居 民 最 关 心 、 最 直 接 、 最 现 实 的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 使 他 们 老 有 所 养 , 共 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果 。二 、 基 本 原 则坚 持 “保 基 本 、 广 覆 盖 、 有 弹 性 、 可 持 续 ”; 坚

3、 持 从 城 乡 实 际 出 发 , 低 水 平 起 步 , 筹 资 标 准 和 待 遇 标 准 与 经 济 发 展 及 各 方 面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坚 持 个 人 ( 家 庭 ) 、 集 体 、 政 府 合 理 分 担 责 任 ,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和 居 民 自 愿 相 结 合 , 引 导 城 乡 居 民 积 极 参 保 ; 坚 持 有 利 于 村 干 部 养 老 保 险 、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和 农 村 临 时 代 课 教 师 养 老 补 助 相 衔 接 的 原 则 。三 、 启 动 基 准 日城 乡 居 民 社

4、 会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基 准 日 为 2011 年 7 月 1 日 。四 、 基 本 政 策( 一 ) 参 保 范 围年 满 16 周 岁 以 上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 不 符 合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城 乡 非 从 业 居 民 , 可 以 在 户 籍 地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年 满 60 周 岁 以 上 的 城 乡 居 民 个 人 不 再 缴 费 , 直 接 享 受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补 贴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 并 积 极 引 导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子 女 参 保 缴 费

5、 。( 二 ) 参 保 登 记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需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重 度 残 疾 人 和 计 生 “两 户 ”还 需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参 保 申 请 , 选 择 缴 费 档 次 ,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手 续 。( 三 ) 养 老 保 险 费 筹 集2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行 个 人 账 户 和 基 础 养 老 金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模 式 ,

6、采 取 个 人 缴 费 、 集 体 补 助 、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筹 资 方 式 , 按 年 一 次 性 缴 纳 。1、 个 人 缴 费 。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城 乡 居 民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暂 设 为 每 年 100 元 1000 元 不 等 的 10 个 档 次 , 参 保 人 自 主 选 择 缴 费 档 次 , 多 缴 多 得 , 长 缴 多 得 。2、 集 体 补 助 。 有 条 件 的 村 ( 居 民 委 员 会 ) 集 体 应 当 对 参 保 人 员 缴 费 给 予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由

7、村 ( 居 民 委 员 会 )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确 定 。 鼓 励 其 他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为 参 保 人 缴 费 提 供 资 助 。3、 政 府 补 贴 。 国 家 财 政 对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全 额 支 付 基 础 养 老 金 ,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实 际 参 保 缴 费 人 数 每 人 每 年 补 贴 30 元 。 县 级 财 政 对 于 选 择 100 元 500 元 五 个 档 次 缴 费 的 参 保 人 员 每 人 每 年 补 贴 5 元 , 对 选 择 600 元 1000 元 五 个 档 次 缴 费 的 参 保 人 员 每 人

8、每 年 补 贴 10 元 , 同 时 对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补 助 基 础 养 老 金 5 元 。4、 对 城 乡 居 民 中 一 、 二 级 重 度 残 疾 人 、 五 保 户 等 缴 费 困 难 群 体 由 县 财 政 按 照 最 低 标 准 每 人 每 年 代 缴 100 元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对 计 划 生 育 独 生 子 女 领 证 户 和 二 女 节 育 户 的 参 保 人 员 , 由 县 财 政 每 人 每 年 补 贴 30 元 。( 四 ) 个 人 账 户县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为

9、每 个 参 保 人 员 建 立 终 身 记 录 的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 个 人 缴 费 、 集 体 补 助 、 政 府 对 参 保 人 员 的 缴 费 补 贴 , 全 部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目 前 每 年 参 考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 五 ) 基 金 征 缴1、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时 , 年 满 16 周 岁 且 不 满 45 周 岁 的 城 乡 居 民 , 应 按 年 缴 费 ,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

10、5 年 ; 年 满 45 周 岁 以 上 的 城 乡 居 民 , 至 60 周 岁 时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5 年 的 允 许 补 缴 至 满 15 年 , 县 财 政 按 补 缴 年 限 每 人 每 年 补 贴 5 元 。2、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现 役 军 人 在 服 役 期 间 不 缴 费 , 退 役 回 原 籍 后 再 缴 费 。3、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服 刑 人 员 停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 刑 满 回 原 籍 的 , 可 继 续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 六 ) 养 老 保 险 待 遇1、 享 受 条 件年 满 60 周 岁 、 未

11、享 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城 乡 有 户 籍 的 老 年 人 , 可 以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金 待 遇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 支 付 终 身 。2、 待 遇 标 准3中 央 确 定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55 元 , 县 财 政 每 人 每 月 补 贴 基 础 养 老 金 5 元 ,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标 准 为 个 人 账 户 全 部 储 存 额 除 以 139。3、 待 遇 发 放( 1) 养 老 金 由

12、县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月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 参 保 人 员 年 满 60 周 岁 时 , 应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及 时 到 乡 镇 ( 社 区 )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有 关 手 续 , 由 乡 镇 ( 社 区 )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上 报 县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批 , 养 老 金 从 到 龄 的 下 月 起 执 行 。( 2)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13、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在 每 月 规 定 日 前 将 待 遇 支 付 明 细 清 单 、 资 金 转 账 凭 证 等 提 供 给 指 定 金 融 机 构 。 由 金 融 机 构 于 每 月 规 定 日 将 支 付 金 额 划 入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银 行 存 折 等 指 定 账 户 , 同 时 向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传 送 支 付 回 执 , 经 办 机 构 核 对 无 误 后 , 将 支 付 信 息 录 入 信 息 系 统 , 进 行 支 付 确 认 处 理 并 相 应 扣 减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记 录 额 。( 3) 参 保 人 员

14、 死 亡 , 其 个 人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余 额 , 除 政 府 补 贴 外 ,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 政 府 补 贴 余 额 用 于 继 续 支 付 其 他 参 保 人 的 养 老 金 。4、 待 遇 变 更 、 终 止( 1)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被 判 处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及 以 上 刑 罚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 服 刑 和 劳 动 教 养 期 间 停 发 养 老 金 , 服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期 满 后 可 按 服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前 最 后 一 次 发 放 标 准 继 续 发 给 养 老 金 , 并 参 加 以 后 的 养 老 金 调

15、 整 。 停 发 期 间 的 待 遇 不 予 补 发 。 在 服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期 间 死 亡 的 , 其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中 除 政 府 补 贴 外 的 部 分 按 规 定 继 承 。( 2)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被 判 处 管 制 、 有 期 徒 刑 宣 告 缓 刑 、 监 外 执 行 或 假 释 的 , 可 继 续 发 给 养 老 金 , 但 期 间 不 参 与 养 老 金 调 整 。 被 撤 销 假 释 继 续 服 刑 的 , 从 撤 销 之 月 起 停 发 养 老 金 。 假 释 期 满 被 宣 告 原 判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后 , 继 续 按 判 刑 前

16、 的 标 准 发 给 养 老 金 , 并 参 加 以 后 的 养 老 金 调 整 。( 3)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死 亡 的 , 自 死 亡 次 月 起 停 止 发 放 养 老 金 , 其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应 在 其 死 亡 次 月 20 日 内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通 过 村 ( 居 ) 委 会 和 乡 镇 经 办 机 构 , 向 县 级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登 记 和 除 政 府 补 贴 外 的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的 一 次 性 领 取 手 续 。( 4) 参 保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保 险 费 , 造 成 达 到 60 周 岁 时 不 符 合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的 , 且 不 补 缴 费 的 , 不 能 享 受 基 础4养 老 金 待 遇 , 其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本 息 , 除 政 府 补 贴 外 , 一 次 性 退 还 其 本 人 。( 七 ) 保 险 关 系 转 移参 保 人 员 跨 地 区 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