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012-20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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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HT012-2.0: :个人授信个人授信额额度借款合同度借款合同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 2 -签约重要提示签约重要提示为为了了维护维护您的您的权权益,益,请请您在您在签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细阅读,检查检查并确并确认认以下事宜:以下事宜:一、您有一、您有权签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经取取得充分授得充分授权权; ;二、您已二、您已经认经认真真阅读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别注意了其中有注意了其中有关关责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

2、银兴业银行行责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您已三、您已经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义及相及相应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接受这这些条款些条款约约定;定;四、四、兴业银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设了了“补补充条款充条款”,供各方,供各方对对合同合同进进行修行修改、增改、增补补或或删删减使用;减使用;五、如果您五、如果您对对本合同本合同还还有疑有疑问问, ,请请及及时时向向兴业银兴业银行咨行咨询询。 。-

3、3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第一条 定定义义与解与解释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 “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 “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 “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 “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二、 “额度授信有效

4、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三、 “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

5、本金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四、 “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五、 “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

6、合同。“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 4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本合同为为各分合同的各分合同的总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不可分割的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7、律效力。六、 “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

8、清偿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对对立立约约方的方的说说明明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第三条 授信授信额额度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第四条第四条 额额度授信有效期及度授信有效期及调调整整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

9、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 5 -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二、本合同不构成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债权人向人向债务债务人必然提供融人必然提供融资资的确定的确定义务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债权债权人均有人均有权单权单方面方面对对本合同本合同项项下授信下授信额额度、度、额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额度金度金额额及及自助自助额额度期限等作出度期限等作出调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

10、授信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债务人人同意。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第五条 授信用途授信用途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第六条第六条 自助自助额额度度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

11、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

12、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 360 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6 -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四、贷款罚息与复利(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

13、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

14、律效力。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七条第七条 担保措施担保措施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

15、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7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

16、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八条第八条 立立约约方的主要方的主要权权利与利与义务义务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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