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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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适用项目:丹阳碧桂园A 地块(一标段)钢材购销合同需 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沪)供 方: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3.04.02 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钢材购销合同买方(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沪)卖方(乙方):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过洽商,卖方同意向买方指定的丹阳碧桂园A 地块(一标段)项目供应钢材,以满足项目的施工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2、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产品要求1.1 名称:线材、螺纹钢。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1.2 规格:多种规格。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1.3 品牌:联峰、马钢。沙钢、雨花、金虹、鹤塔作为指定供货品牌,对钢材品牌的限定范围如下:但卖方所供钢材中,每批次单一规格最多不超过两家,原则上不限钢厂。钢材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卖方供货时随车必须提供卖方加盖公章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必须与送货单、规格及炉批号对应统一,炉批号必须为钢印打印,所供钢筋品牌总数每月不得超过六家。1.4 质量:线材和螺纹钢

3、的质量应分别达到GB1499.1-2008和 GB1499.2-2007(GB1499.2-2007/XG1-2009)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且外观无严重锈蚀、裂纹、腐蚀、油渣、起皮及翘曲等现象。2、产品数量及计量方法2.1 数量:暂定 15000 吨(按合同量供货, 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需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卖方有权不予结算。 ) 。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2.2 合同额:暂定为6000 万元(具体金额按实结算) 。2.3 计量方法盘螺、高线以项目场地自装地磅重量为准。卖方如有异议, 双方找第三方磅进行复磅, 若复磅结果

4、显示与在项目现场过磅的重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项目现场过磅重量为准,复磅费用由卖方承担;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超出项目场过磅重量的 3,双方向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买方的地磅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进行调整,复磅费用和鉴定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直条螺纹钢点支理计, 买方也可对其进行过磅复核, 若过磅复核与理计重量的偏差大于国标范围,则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买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批次的对卖方所供螺纹钢长度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显示卖方所供螺纹钢的长度不符合GB1499.2-2007(GB1499.2-2007/XG1-2009)规定的标准,买方拒收,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买方实行不定时、 不定批次的对

5、卖方所供盘螺和盘圆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显示直径存在正公差的,买方拒收,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2.4 若双方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 卖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材的供应,否则,愿意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3、产品包装卖方应按照产品的厂家原包装方式交货。4、产品价格及计价方式4.1 价格:根据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4.2 计价方式以买方要求的 (含所有材质、 规格、型号)钢材订单当日的上海西本会员指导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报价基础上加 50 元/吨作为结算价(定尺长度9 米) ,12 米不另行加价。此单价中已包含材料费

6、、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此单价不随市场变化而作调整。5、产品交付5.1 交货地点:江苏丹阳市南二环路(S122 省道) 、华南路丹阳碧桂园A 地块(一标段)项目部工地内、卖方所供货物卸货地点必须为本合同交货地点,否则,所发生货款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不予结算。5.2 本合同仅适用于丹阳碧桂园A 地块(一标段)项目钢材的供应。5.3 交货方式及期限:买方应于交货之日前一天下午3 点(周五中午 12 点)前以中建四局信息平台形式向卖方订货,确定具体发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事宜(双方确认传真件有效) 。卖方应按照平台订单要求送货。5.4 交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

7、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质保书),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卖方印章。5.5 送货前,卖方应确保已经知悉产品运输的交通状况、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逾期交货提出抗辩。6、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6.1 验收: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 必须随货提供生产厂家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买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对产品的标牌内容、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等进行查验,如符合合同约定,则上述验收人员应共同在物资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6.2 异议处理如卖方所供产品的数量、 规格、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约定, 买方有权拒绝签合同编号:

8、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收,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否则应自行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若买方选择换货,卖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退货时,供方必须持买方物资设备部签字确认的退场单后方可运出施工现场。买方收货后应及时将产品取样送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如有质量异议,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的7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卖方应在收到质量异议后的24 小时内对产品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国家认证的升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9、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作为本批次产品质量认定的最终依据,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复检检测仍不合格,若发生质量问题除由卖方负责组织无条件退货外,卖方应全部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7、结算预付款7.1 结算方式:每月20 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上月21 日至本月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卖方开具等额有效机打发票。如卖方所供货物当月未进行结算, 可视为卖方自愿放弃结算, 买方有权不再另作结算。7.2 验收和结算依据: 卖方指定现场材料验收员毕舒倩和陈继才、莫春春、沈益丰(四人中其中两人)共同验收和签署物资确认单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7.3 付款:卖方先为买方垫资1300 万元

10、货款作为基础,垫资周期从送货即日算起垫资期限最长为20 个月,垫资部分的钢材货款从货到工地每满300 万元次日算起,每吨每月加价50 元作为补偿款(该补偿款和垫资款同期相应额度支付)。以此类推,若买方中途支付其中部分货款的,则该部分补偿款截至计算。垫资,满 1300 万元后所供货款按7.1 项结算,次月 20 日左右付清上月结算款,以次类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推,如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则在原单价的基础上每月每吨加50 元作为补偿款,直至全部货款结清。8、违约责任8.1 卖方若逾期交货和部分逾期交货(包括因产品规格、 质量等问题导致退换货所

11、造成的逾期交货和部分逾期交货) , 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未交付产品总金额的 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过48小时,买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供货和终止本合同,卖方承担买方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8.2 卖方承诺:如因卖方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买方及项目遭受损失,卖方除应按照8.1 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愿意接受买方的处罚及承担买方和项目所遭受损失(包括工程返工及工期延误等在内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买方可在拟支付卖方的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处罚款及赔偿款,卖方对此无任何异议。8.3 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超过 3 个月以上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

12、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8.4 供货过程中,如由于卖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原因,买方随时可调整供货数量或终止本合同,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已供货款买方可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方式的最长时间进行支付,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和额外费用。8.5 双方一致同意: 每月结算时, 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予以扣回或补偿,逾期不补。8.6 履约过程中,如遇到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禁制)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双方均应及时通合同编号: CSCEC4hd-(2012)-005DYBGY- 材料采购003 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13、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相应地得到减轻或免除。9、安全责任卖方对其派出的送货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应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在产品的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除非买方存在过错,否则,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10、环保要求卖方所送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否则,将在验收时全部予以退回。11、其他11.1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11.2本合同单价若有变动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调价单为准。11.3 本合同壹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自动终止。买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沪)卖方: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沈凯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381006700018170005495 联系电话: 021-64330909-256 联系电话: 0511-88890177 传真: 021-64330102 传真: 0511-88898763 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258-268 号紫苑大厦四楼 402 室 签订日期: 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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