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

上传人:h****u 文档编号:44192187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二、假释的对象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假释的时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四、假释的意义(

2、一)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它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二)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三)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五、假释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