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12-93 KRC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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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1293 KRC系列环锤式碎煤机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08 批准批准1913-08-01实施实施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KRC系列环锤式碎煤机的结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KRC系列环锤式碎煤机的制造及检查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5676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GB 5680 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B 2299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

2、技术条件 JB 8 产品标牌 GB 9439 灰铸铁件 JB/ZQ 4000.3 焊接通用技术要求 图 1 1入料口;2破碎板;3安全装置;4壳体; 5同调机构;6筛板;7筛板支架;8排出口; 9除铁室;10转子;11环锤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型号说明如下: 3.2 KRC型环锤式碎煤机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3.3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注:额定出力是在入料粒度350400mm的占10%,出料粒度小于或等于 25mm的占85%90%,表面水分小于15%的褐煤工况条件下计算的。 4 技术要求 4.1 KRC型碎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 制造。

3、 4.2 碎煤机的结构应保证: a.额定出力; b.同型号碎煤机的易损件应具有互换性; c.各结合面密封严实,不漏粉尘; d.各轴承密封可靠,无漏油现象; e.液压开启装置无漏油和卸载现象。 4.3 灰铸铁件应符合GB 9439之规定。 4.4 碳素钢铸件应符合GB 5676之规定。 4.5 高锰钢铸件应符合GB 5680之规定。 4.6 焊接件应符合JB/ZQ 4000.3之规定。 4.7 碎煤机装配前,所有零件必须检查合格,外购件和标准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 方可进行装配。 4.8 转子部件在未装配环锤时,应进行静平衡试验,转子偏心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值。 表2 4.9 转子部件在装配环锤后

4、,同一圆周上两个相对环锤的质量差不大于0.15kg,相 互对称两排环锤的质量差不大于0.15kg。 4.10 产品大修周期(指更换主轴、圆盘)不少于10000h。环锤的使用寿命不低于 3000h。 4.11 滚动轴承温升不大于45,最高温度不超过90。 4.12 碎煤机的空载噪声值应不大于90dB(A)。 4.13 碎煤机主轴轴承座空载最大振幅值(单振幅)不大于0.03mm。 4.14 空载运行时入料口排风呈负压。 4.15 负载运行时出料口排风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m3/h 4.16 电器设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17 液压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18 碎煤机的涂漆质量和颜

5、色应符合JB 2299之规定。 4.19 液压开启装置及筛板调节器应灵活可靠。 4.20 碎煤机成套供应包括破碎机本体,传动装置、整机液压开启装置等。 5 试验方法 5.1 对第4.34.6条按相应标准检验。 5.2 对第4.7条按有关工艺文件检验。 5.3 对第4.8条采用水平平行轨座的平衡方法进行检验。 5.4 对第4.9条按有关工艺文件记录的标定值进行检验。 5.5 对第4.10条按用户意见及评定结果检验。 5.6 对第4.11条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外表面进行测量。 5.7 对第4.12条用声级计在距碎煤机外廓1m处测量。 5.8 对第4.13条用测振仪在轴承座上测出其水平振幅和垂直振幅。

6、 5.9 对第4.14、4.15条用风速计分别在入料口及出料口处测量。 5.10 对第4.16、4.17条按相应标准规定检验。 5.11 对第4.18条按JB 2299规定检验。 5.12 对第4.19条用目视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碎煤机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运。空载试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试运时间,一般应持续4h,允许轴承温度保持恒定2h后结束; b.机械部分在运行中各运动件应运行平稳、无卡涩、撞击等异常声音,紧固件 无松动现象; c.其余各项按本标准的第4.11、4.12、4.13、4.14、4.19条进行。 6.2 试运中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第6.1条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应解体检

7、查,装配后 重新试运,直至合格。 6.3 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关键件的材质改变或有重大工艺改变时; c.成批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型式试验产品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其中,第4.11、4.12、 4.13、4.14、4.19条中有一项不合格或其他项有两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查, 复 查不合格时应停产检查产品质量。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 8之规 定,并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

8、.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7.2 产品包装 7.2.1 产品应按装箱单分类包装,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油并包扎好。 7.2.2 电机按电机厂包装要求随机发运。 7.2.3 随机发运的附件、备件等应装在一个箱内。 7.2.4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JB 2759之规定及满足水路、陆路运输的要求。 7.2.5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出厂编号; c.收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净重、毛重、箱号、外轮廓尺寸及运输起吊标记。 7.2.6 出口产品的包装应满足外贸出口定货时的有关要求。 7.2.7 随机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安装基础图。 7.3 贮存 碎煤机应贮存在棚仓中。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佩文、金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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