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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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房产是指在学校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 教室用房、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生活用房,以及各类附属 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学校房产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从长计划, 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房产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房产的使用和 管理办法,审议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检查、监督房产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五条:学校各级党

2、政部门及二级院(处、室)是各类房产使用部门,须具体贯 彻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学校下达的房产分配调整方案,并对房 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向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房产使用原则、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校房产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本暂行办法及行政、教学、实验、科研、 后勤生活用房的需要,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学校各类新建房屋落成后,由基建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移交后勤管理处纳入学校房产管理,后勤管理处校产科按学校确 定的调配方案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交付使用单位。 第八条:用房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的安排使用学校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改

3、变用房性质。 第九条: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用房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 对房屋室内间隔,整体装饰,电源、网络线路,天花、地面等结构,不得擅自 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安 排具体实施。 第十条:因学校建设发展增设机构,新添项目,增加任务,添置设施设备等原 因需增加用房,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 准,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拨相应用房。 第十一条:因机构调整、撤并,任务减少,设施设备报废造成用房空置时,用 房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上报,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手续,不得占为已有。坚 决杜绝公共用房无故闲置、陈旧设备或报废

4、仪器长期占用房屋和离职、离岗与 离退休人员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房产等现象的产生和存在。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各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使用率低或闲置 的用房,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第四章:房产的维护、修缮、改造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防止和消除房屋 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损毁,后勤管理处应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危房鉴定及排险的 工作。 第十四条:定期、不定期做好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 定期评定:原则上每隔 1-3 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逐幢完损等级的评定, 包括组织准备阶段(即制订评定工作计划,建立评定组织,培训评定人员等)、 实施查勘阶段、统计汇总阶段

5、等。 不定期评定:即随机的不定期地对房屋状况进行抽查。 根据评定结果按房屋损坏程度,维修工程性质,将房屋维修按小修工程、中修 工程、大修工程、翻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等五种维修分别制定维修计划。 第十五条:房产修缮改造工程的立项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 12 月 1 日以前,以 便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执行预算。年度维修计划,由后勤管理处在校 内各部门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工程大小、轻重缓急,结合 学校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排序,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指办公、教工住宅的公共部分或规定范围内的维修) 的管理。由使用部门(住户)直接到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登记

6、。凡单个维修金额 在 500 元以内,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直接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 500 元以上, 须填写南阳师院修缮工程申报单,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七条:须改变结构的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签定设计 合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委托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可邀请使用部门 (或委托管理部门)和有关处室参与项目论证,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预算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校领导在年度机动计划控制额 度内审批。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正式下达项目 维修及工程计划,施工方凭后勤管理处任务通单或者中标通知单,编报方案及 预算,经

7、审定后,签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再组织实施。对已确认的项目报告及 项目批示原件,由后勤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条:零星维修项目,由承修人在维修单上填写具体维修内容,交使用部 门(住户)签字确认。后勤管理处综合科每季度将维修单汇总,经科长签字后 报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交审计处审计之后办理支付手续。经招投标的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支付工程款项。在工程决 算、验收、审计未完成之前,工程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经审定工程量总额的 60%(招投标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 70%),保质期内预留合同款 5%,保 质期满,经论定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尾款。全年零星维修经费在学校当年维修工 程计

8、划总额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维修项目结算单据的审批,在正常情况下,经承接任务的单位 (部门)负责人以及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结 算手续。 第五章? 房产使用有关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能显著提高房产利用率,能主动退交闲置房 产的单位,学校将在新建房屋落成分房时或者大规模调整用房时给予适当优先 考虑。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否 则,除将经营所得上缴学校财务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用房,否则,责令 其在限定时间迁出,拒不执行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房产部门会同

9、保 卫处等相关部门给予强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用房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或 当作资产投资、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并 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违犯法律的将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造公共用房, 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结构损坏的,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房产使用部门在后勤管理处授权范围内贯彻执行本条例,定 期公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补充、修

10、改各项实施细则,经报主管校长 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房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总务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住、使用学校房屋及已购买学校住房的人员。 第二章 住房管理第四条 学校的教职工需要租用学校住房(含单人床位),均应遵照学校公有住房租用办法办理租赁手续,服从统一的安排,不得私自多占、乱占和乱住。第五条 凡租用我校公有住房的人员(含住户和单身教职工),必须做到

11、:1. 服从房管部门管理,按期交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2. 入住前交纳住房押金,按每平方米 40 元计收;入住后,要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学校总务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增设门窗、乱搭乱拆;住户搬迁时,应按期退回设备完整、清洁干净的原住房,不得损坏设备公物(包括水电设备、门窗、天花板、间隔、墙地面等)。3. 保持住房内外整洁、美观、安静,不准私自在室外空地搭设临时建筑物、围墙等。4. 禁止在室内或楼面堆放危险品或重量超负荷的物品。5. 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和调整租用的公有住房。第六条 关于调离本校的人员原住房问题的处理:1. 教职工调离本校,除经学校领导书

12、面批准外,原则上必须退回承租的原住房(床位),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2. 凡主动申请调出的人员,不论调入单位能否安排住房,其本人必须退回原住房(床位),方可办理离校手续。3. 凡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的,必须退回原租住的住房或床位。4. 因上级部门需要而调出的人员,对方单位如暂不能安排住房,则需对方单位的人事、房管部门派人来我校与房管部门订立租房合同及退房保证书,并进行公证,租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次交纳退房保证金(现金),床位不低于 2000 元,套间不低于 5000 元。如违约不能按期退回所租住房,则按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扣罚保证金 50%。过期 15 天内仍不能退回,则扣罚全部退房保证

13、金。自过期第 16 天起,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住房的收回问题。5. 拟调出人员如未经房管部门办妥退房或重新租房手续,学校不予办理调出手续,否则,办理该户主调出的部门和人员须承担调出人员所占学校住房的追讨责任。第七条 出境人员的住房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第八条 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外观的情况下,学校一般允许住户自费装修,但各项自费装修项目均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批准权限属总务处。住户(含已购买住房的住户)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任何住户均不得在室内无承重梁的楼板或阳台上砌墙,不得在梁、柱上开槽、打洞。2. 住户安装的防盗网,必须符合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

14、部门的规定。3. 装修房屋的过程中,不得在楼内进行截、弯钢筋等对楼房有损害的作业。装修中损坏了楼梯间、公用走廊及墙壁等的住户,必须予以修复。4. 住户在装修自己的住房时,不得损害上、下、左、右住户的利益。如造成渗漏、堵塞、断裂、脱落等情况,装修户必须立即给予修复。5. 文明施工,不得占用公共走廊、楼梯间堆放装修材料,不得在中午、夜晚教工休息时间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施工的余泥必须按校园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自费运走。第九条 住户自费安装、装修的设备、材料(如自费铺设地面、墙面、电线、制版,安装的门窗等),搬迁时学校不予补偿。第十条 教职工搬离原住房时,应将原住房的公用设施(门窗、水电、电表

15、、门锁、灯头、电线、插头、灯管等)当面向房管部门和水电维修部门清点,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或由有关部门修复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所需工料费。应将原住房内的垃圾、杂物清理干净,否则由房管部门派民工清理,费用从原住户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第十一条 凡新调进学校需安排住房的教职工,住房问题将按照货币分房政策处理,如是特殊专门人才,人事部门必须事先通知总务处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条件作出安排。第十二条 凡享受了福利分房的教职工仍租住学校公房或床位的都将按市统一规定的租金收取房租。第十三条 单身床位的管理由学校房管部门负责。我校单身教工宿舍床位是按统一规定的面积标准和房间定员人数配给的,先入住的教职工不得

16、多占使用面积,更不得借故拒绝后安排的教职工入住,否则,按多占、强占住房处理。为鼓励青年教师成材,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对居住在单身床位上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适当调整单人居住房间。第十四条 房改后已出售的住房,不再由学校房管部门管理,学校将组织大院生活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或交由社会专业公司管理。大院生活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是:制定住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公约;协调产权人、使用人的相互关系;收取和管理产权人、使用人交付的房屋维修储备金;组织或委托合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凡已购买学校公房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产权人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执行购房协议,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管理。2. 有相连关系的房屋,称为共管房屋。所有产权人与使用人,各方应本着方便生活、爱护房屋、有利安全、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共管房屋相互间的关系。任何一方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必须承担应负的责任。3. 产权人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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