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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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拓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山拓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试行稿)中山拓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综合部2012 年 3 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2、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6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 7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第 8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

3、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9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 10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新员工培训合格入职,必须留作一月的基本工资做为公司的教育基金,待为公司服务一年后退还员工。第 11 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员工自费培训所取得的相关证件公司不保留原件;由公司支

4、付的培训费所取得的相关证件,公司保留原件,员工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后才将原件退回员工。员工中途离职,必须扣除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原件不得退还离职员工。第 12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三年期限,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间不计司龄。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第 13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正式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协议书,劳动合同及劳动协议书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第 14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 15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5、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 16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 1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

6、除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7、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 19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0 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

8、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 21 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0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 2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

9、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3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7 条的情形除外)。第 24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

10、续。第 25 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 26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27 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第 28 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第 29 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

11、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 30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 31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天以内的丧假。(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2、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7 天。(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章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 32 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

13、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等。第 33 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资、绩效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第 34 条 员工的平时加班加点原则上不产生加班工资,各部门自己掌握调休补休。第 35 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第 36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第 37 条 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25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 日内核算员工工资,并在月 25 日一次性付清

14、员工工资。第 38 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第 39 条 员工连续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限,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公司不予补偿。第 40 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对扣款较多的赔偿,可以协商分月扣除。第 40 条第 41 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期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第 4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员工请事假、病假而减发的工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 43 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第 44 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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