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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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陷阱案例汇编 (一)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生活保障部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生活保障部 编印编印 20112011 年年 9 9 月月 1 1 日日 1 目 录 1、 “倒签劳动合同” ,逃避法律责任 2 2、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署声明”放弃社保 5 3、让员工转签“劳务派遣”合同 7 4、员工被“主动辞职” ,单位拒付经济补偿 9 5、口头辞退员工,日后拒付经济补偿 13 6、 “空白合同”害员工维权难 16 7、假借“调整经营方式” ,改变合同性 2 质18 8、故意扩大劳动合同条款内容 20 案例劳动合同陷阱一: “倒签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 案情经过: 李某于 201

2、0 年 1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果后,于 2011 年 7 月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公司知悉李某申请仲裁之后,主动与李某进行协商,表示同意 2011 年 8 月 1 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劳动合 3 同签订的起始时间为“2010 年 11 月 1 日”。 专家分析: 李某所在的公司没有从李某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中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使李某所在的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1 日与李某签订书面

3、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支付其八个月(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止)的双倍工资。本案的特殊之处是,李某所在的公司为逃避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采取“倒签劳动合同”的方法,即在补签劳动合同时,起始时间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根据广州市法院在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的规定,若劳动者同意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由此可见,若李某同意与所在公司“倒签劳动合同”的话,其所在公司将不用支付其八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李某想追讨未签订

4、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则只同意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拒绝用人单位的这种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4 温馨提醒: 本案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本案的调处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及利弊选择维护自已权益的做法:一是劳动者追讨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但面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接受公司的意见,以用工之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但将失去追讨二倍工资的权利;三是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又以实际签订时间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 法律链接: 1、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5、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广州市法院在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中的规定:“用人

6、单位在用工初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劳动合同陷阱二: 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署声明”放弃社保 案情经过: 员工江某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入职某公司,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江某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了附件,附件内容即要求员工必须签署系员工本人的原因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并承诺不追究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专家分析: 6 按照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

7、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书面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因此,这部分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温馨提醒: 本案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签订这种声明也是无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是无效的,有的判决是有效的,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劳动者如担心不签署声明会失去工作,签署声明时必须有一条承受后果的底线。 法律链接: 1、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8、纳社会保险费。2、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 7 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劳动合同陷阱三: 让员工转签“劳务派遣”合同 案情经过: 员工梁某于 2007 年入职广州某护卫服务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年

9、期的劳动合同。之后,每年与公司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2010 年 10 月,护卫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由于经营需要,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将于合同到期后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8 本案实质是用人单位采取非法手段将劳动合同制员工转签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并将其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这样,公司不仅以“续签”的方式掩盖了与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同时,也逃避了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10、通过转换为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的,可以视为无效行为。因此,本案中广州某护卫服务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温馨提醒: 碰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这样应对:一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单位行为得不到纠正而一意孤行的话,劳动者由于此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主张原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11、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 9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案例劳动合同陷阱四: 员工被“主动辞职”,单位拒付经济补偿 案情经过: 员工张某于 2006 年入职

12、广州某眼镜公司,后因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超时加班等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单位向张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一份辞职申请表,称员工必须填表(要求注明理由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报批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结算工资和领取经济补偿金。张某依照单位要求办理完毕手续后,单位以张某系个人原因辞职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分析: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单位不为张某缴纳社保、安排其超时加班,其行为违法,因此,双方解

13、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离职审批程序上设置陷阱,让张某填写了含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等内容的离职申请表,这使张某在主张合法权益时遇到法律障碍。 温馨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案件,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清楚界定是属于公司违法,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公司违法在前,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通法律途径追讨补缴社保、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提交辞职申请表。三是作为劳动者,对单位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或变更协议书,承诺书等,要看清楚条款内容,明白其中的意思及衡量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才确定是否签名,内容不清

14、晰、可由公司作多种解释的或带有强迫性的,必须要公司解释清楚并作书面上的修正,否则一旦签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条款有违法之处。 11 法律链接: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15、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12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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