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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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更多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http:/【摘要 】: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法律规定,用工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法进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就一些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从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界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劳动合同解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然后主要针对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针对我国现行

2、法律规定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单方解除;违约金【正文 】: 2008 年 1 月 1 日, 劳动合同法已正式颁布实施,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新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其立法本意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复杂化和性质多元化的情况下,为弥补劳动法 的不足和适应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制度的需要而颁布实施的,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一种介入。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劳动者的单方解

3、除权过于宽泛和自由,应加以限制。对于企业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应从多方面加以扼制。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人才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益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和动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有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 ”,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界

4、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由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解雇 ”;由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辞职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合同解除的目的是将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予以消灭,因此,解除的对象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则自订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了。2、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之前,且双方当事人仍具备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

5、归于消灭。3、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有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4、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解除之前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解除而归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双方已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必须有期限。法律不允许订立无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合同,被视为当事人双方随时可以解除的合同。劳动合同由传统民法上的雇用合同发展而来,其实质是,企业取得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支配,劳动

6、者必须按照企业的指令进行劳动。劳动能力是人格之一部,劳动是人身自由之一部。有鉴于此,现代民法绝不允许订立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期限,即使期限未满,当事人双方亦有权解除合同。无论是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企业解除合同,劳动者均应得到一笔补偿金;如果是企业解除合同,还应再向劳动者支付一笔解约金。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别按不同的标准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分类:1、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1)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2)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

7、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即须依法进行。 (注1)2、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1)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约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必须以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合法为前提。 (注2)3、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可分为:(1) 有过错解除,即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它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2

8、)无过错解除,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顺畅运行,各国一般都对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作了规定。 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具体来讲主要有两点:1、它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意识,提升综合竞争力。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人事制度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很长时间内缺乏对人才尊重和保护的意识,这导致了我国大量人才资源的流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长远发展。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人才在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纷纷

9、采取各种措施来挖掘和挽留人才,尽量减少劳动合同解除频率,为企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它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进个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推进我国人才战略的实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利以及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使得企业员工感觉到空前生存压力。为了保证自己不被提前解雇,一方面,其必定会严格遵守法律和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其也必定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知识水平以避免被淘汰,这无形之中大大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总体素质,贯彻了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二、现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所存问题我国的 劳动法 及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尚有部

10、分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完善或不太合理之处,在实践中的争议也较多。本部分,笔者主要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1、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未作规定我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3)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均是因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律的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

11、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关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但对于用人单位如何具体行使该解除权,法律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也无程序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一般参照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因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适当。即对于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先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才能进行处分,最严重的处分是开除。而对于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 )提出,

12、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处分前,还要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注4) (2008 年 1 月 15 日,该条例被国务院宣布废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合理。如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几项情况。第一项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由谁说了算,当然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因为是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况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由用人单位来考虑的,“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劳动者即使反映到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也很容易证明你 “不符合录用条件”

13、。实践中有些企业就是利用劳动法的这一项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劳动者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卷铺盖走人,然后再录用下一批劳动者,他们的命运和上一批劳动者一样,企业可以经常保持使用廉价的劳动力 (试用期内的工资一般是很低的),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毫无办法。该条第二项规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这一项来达到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目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甚至连劳动法第29 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如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借口名正言顺的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14、同的预告期规定单一(1)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预告期劳动法 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正常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规定了30 日的解除预告期。我国劳动法没有将强势的劳动者从普通的劳动者分离出来进行差异化规定,也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是进行了相同的规定。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同劳动者对用

15、人单位的重要程度有所区别,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于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的。在用人单位从事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在用人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多或少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在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其即便造成损失也无法得到救济。我国单一的预告期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2)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l 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16、社会保险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第2 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的条件,对于第1 款的情形未规定是否需要预告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第2 款规定的情形时,则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而不需要预告期。在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情形下,对劳动者是否需经过预告期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l 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需履行怎样的程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提前30 日通知用人单位即适用第37 条规定的预告期,还是可以不经预告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劳动者须经预告期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该条款规定的基本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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