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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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黑黑龙龙江省中等江省中等职业职业学校学校设设置置标标准(准(试试行)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区域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

2、负责制。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具备法定任职条件、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敬业创新、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2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依法制定的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

3、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 1200 人以上。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60 人,师生比达到 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 20%。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 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 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 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左右。第八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

4、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 33 平方米。3第九条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 20 平方米。第十条 体育、卫生、校园安全体育用地:应有 200 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校园安全有保障。第十一条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 30 册;报刊种类 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

5、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和学生总数的 10设置。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500元。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第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手段4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 15 台。第十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

6、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设置的专业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等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7、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十七条 本标准为我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5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本标准中的量化标准一般按80%掌握。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体育运动类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艺术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按文化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按中国残联、教育部印发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新的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设置和专业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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