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难题_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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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的难题:对几种 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苏 力本文通过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经验的和理论的分析指出, 尽管实践中具体的法律解释常常获得成功 ( 社会接受), 但是法律解释尚无法构成一种抽象化的获得确定的法律结论并保证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这一难题从根本上是由于: 1. 司法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 涉及到综合性的判断, 而不是一种个人化的智识性的理解, 法律解释在司法的作用是提供决策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当理由; 2. 法律解释要求语言文字的表述, 而语言文字并不总是能充分表现具体解释的思考、决断过程, 后者涉及大量的无法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作者苏力, 1955年生, 法学

2、博士,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没有人问我, 我倒清楚;有人问我, 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奥古斯丁一、问题的界定近年来, 法律解释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均受到重视, 表明中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 注意对具体案件的考察分析, 这代表了一种新的、 建12法律解释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法律解释理论和方法的追求, 例如, 郭华城 法律解释的比较研究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一类侧重于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 例如, 梁慧星 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 , 法学研究1

3、989年第 6 期; 孟勤国: 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 , 法学研究1996年第 18 卷第 2 期。本文侧重考察第一类的研究。 忏悔录卷 11, 周士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 第 242页。设性的制度发展。然而, 任何法律解释,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 都必须注意到: 当学者谈论法律解释时, 解释总是个人法官、律师或学者的一种智识性的追求; 而在现实生活中,除最简单的由单人审理的案件外, 一切以文字或语言公布出来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中,都不是单个人对法律条文理解、解释的产物。一些研究结果已经隐含地或部分地表明, 实践中的

4、法律解释是一个制度的产物, 即一个权力结构的产物,是一个集体活动的产物, 而不是纯粹个人性的智识探讨的结果。 忽略了这一差别, 任何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或对解释方法的追求都必然脱离实际。这实际上已经向目前的法律解释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难题:个体化的解释方法如何可能为制度或为集体所用。这个问题并不能完全否弃法律解释的个体研究进路。人们可以辩解, 制度是个人之间互动的产物,个体的解释由此构成了制度化法律解释的基础; 因此, 从个体的解释入手仍然是研究法律解释的最佳进路。这种辩解是可能成立的, 虽然辩解本身已经隐含了法律解释中智识性因素面对社会性因素的退却,因此也就必然消减了研究者视为方法的法律解释的重要

5、性。然而,这一辩解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我们能否发现个体使用的正确可靠的解释方法。因此,对这一前提进行经验性和理论性的分析考察就成为一种必要。本文将对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略加归类,并逐一进行考察。本文集中讨论的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但是, 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尽管哲学阐释学意义上的解释存在于任何人类活动之中, 因此必然存在于任何案件审理之中, 但是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 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 “ 法律解释” , 其中包括类比推理、“ 空隙立法” 、裁剪事实、重新界定概念

6、术语乃至 “ 造法” 。难怪波斯纳要说, 解释是一条变色龙。因此,将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和其他法律 “ 解释”分割开来,本身就有问题; 本文的这种聚焦则有可能强化这种人为的分割。尽管如此,作为一种论说的战术,本文不得不限定于讨论狭义上的 “ 法律解释” , 即法律文本的解释。这并非否弃我在此无法展开的论点, 而是因为法律解释已经习惯被人们理解为对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此外,虽然这里仅仅集中讨论法律文本的分析, 其中所揭示的或隐含的道理却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解释, 尽管不一定13解释的难题: 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法理学问题 ,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34

7、2、345 页。汉斯- 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真理与方法 , 洪汉鼎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2 年版。参见张志铭 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 , 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第 2 期; 强世功、赵晓力: 影响法律解释的几种因素( 未发表)。能照搬。当然, 在分析过程中我也不时有所跨越。我的研究将表明,尽管有各种法律文本的解释的方法都有某些不错的道理,但人们也无法据之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 “ 解释” , 也无法构建成为一种 “ 客观的” 、统一有效的、程序化的并因此大致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作为方法的解释学。在这个意义上, 我认为建立作为一种方法的法律解释学的学理努力, 可能不

8、会有什么令法官、律师们满意的结果。在文章最后部分, 我将从司法活动和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特点, 从理论上简单地回答为什么会是这一结果。二、文义解释或平义解释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都感到文字是可以解释的。读一本书,我们理解了其中的故事或道理, 甚至还能复述。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解释了这个文本。而含义似乎就是这么从文字中冒出来的,触动了我们的心智。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 意义是文字中所包含的;只要认真阅读,作者注入文字的含义就会在我们的心目中再现出来。因此, 文义解释被当做解读文本的基本方法,并成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首选。文义解释的方法还可以细分为平义方法和特殊文义方法。前者的基本要求是, 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

9、阅读法律文本的人追求法律文字的习惯的和通常的含义。后者则强调法律文字的专业性,它不能按照常人的使用习惯来理解,而必须按照法律界的习惯意义来理解。法国学者对 法国民法典的评价和德国学者对 德国民法典的评价,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文义解释的代表 ( 详见后文) 。 但是从其哲学设定来看, 这两种文义方法并没有根本的差别。两者都假定意义是隐含在语言中的,差别仅仅在于我们后面将讨论的确定平义的语境, 即以哪个语境作为平义的参照系。如果意义真就隐含在语言之中,我们就应当假定,只要懂得语言,就应当了解法律。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 即使熟练掌握语言, 认识每一个字词, 即使有很高的文化, 至少在很多时候, 我们读

10、某一专业的书时却也不知所云。只有当我们学习了这一专业之后, 我们才开始懂得这些语词,甚至我们可能从字里行间中读出意义来。这就表明语词本身不可能具有含义。这里之所以发生了这种变化,完全是因为作为读者的我们发生了变化。 这一现象本身所指明的就是, 阅读是读者的一种活动; 意义是读者的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赋予文字的,而不是文字或语词的自然产物。语言的意义是人赋予的, 这就意味着语言的意义会流变。一个语词在一个历史时14中国社会科学 1997 年第 4 期斯坦利E费什: 文本在读者中: 感受文体学 , 王逢振、盛宁、李自修编 最新西方文论选 , 漓江出版社 1993年版, 第 55 页以下。例如

11、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 , 第 243 页以下。期中被普遍认可的意义在另一个时期会消失或变更。 孟子说过: 尽信书, 则不如无书。今天的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中的 “ 书” 理解为一个一般概念, 而据有关历史学家的考证,孟子句中的 “ 书”是专有名词, 指的是 尚书 , 而不是泛指的书。然而, 时光已经使孟子的 “ 书”的含义在人们的心目中发生了变化。这种语义的变化在近代甚至会很快, 例如 100 年前汉语 “ 经济”一词的平义指的是今天 “ 政治”一词的平义; 而 10年前颇具贬义的 “ 保守” 一词如今已具有相当的褒义。因此在阅读文本时, 我们就面临着接受该语词的哪一种平义的问题。法律中存在着同样的

12、问题。例如 “ 子女”这个词, 究竟在法律中指什么? 也许 200年前,许多社会都将之仅仅理解为婚生子女,不包括非婚生子女。而 200年后,人们对子女的理解就改变了, 包括了非婚生子女。这种理解的改变,并不是由于文字改变了, 而是因为人们对子女的理解改变了,人们将子女作了更广泛的理解。波斯纳曾提出一个更加典型的例子。 按照美国宪法, 国会有权建立陆军和海军, 而没有提到空军( 当时的人们无法想象空军) ; 但今天, 所有的美国法官和律师都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包括有权建立空军和其他必需的武装力量。 这种变化, 也并不是文字自身发生了变化, 而是人们对这些文字的理解发生了变化。语词并不仅仅有历时的变化

13、, 还有共时的变化。如果将不同的历史时期理解为不同的社会环境, 那么同一社会中的人们,由于职业不同, 他们对同一语词有时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一个词可能会出现几个 “ 平义” ,从而发生以哪个平义为准的问题。关于孟子话语中的 “ 书”就是一个范例普通人和文史学者对 “ 书”的平义理解不同。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件,一个法律禁止进口植物果实, 但不禁止进口蔬菜; 有人进口番茄, 因此发生了番茄究竟属于植物果实还是蔬菜这样一个问题。 不同的职业团体对这几个词的含义 ( 以及与之相关的种属关系) 发生争议。对普通百姓来说, 更多的人会认为番茄是蔬菜,而对植物学家或海关人员来说,番茄则有可能被视为水果。这就

14、会出现平义之争, 就会出现按照谁的理解为真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也不是语言本身、不是该语词的 “ 平义”或 “ 文义”本身能解决的了。可能有人会指出, 这里重要的是要了解语词和语词所指的物体之间的确定关系, 人们一旦把握了这种关系, 我们就可以正确理解语言文字。这是非常流行的一种语言的唯实论, 或语言的标签理论, 即认为一个语言总是指称一个实在的物体, 语言的含义15解释的难题: 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Nix v.Hedden, 149U.S. 304 (1893).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 第 332页。汪晖: 关键词与文化变迁 , 读书1995 年第 2 期, 第 107 页以下。杨

15、伯峻: 孟子译注下卷, 北京中华书局 1960年版, 第 325页及其注 1。有关一些重要概念的历史变化, 参见 T erence Ball, James Farr, and Russell L. Hanson,ed. ,Political Innovation and Conceptual Chan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就是语词所指的物体, 要理解一个语词就是要明白语词的参照物。 因此, 要理解植物果实的含义就是要找到与之对应的那个实体。然而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近代的语言学研究表明, 语词和实体并没有对应,这种对应是语言使用者的误解。比

16、如说,“ 我和你” , 如果说 “ 我” 、“ 你”均有具体的指称, 而 “ 和”就没有一个具体的指称。也许有人会说, “ 和”在此指的是你我之间的一种关系, 但是人们有时会说 “ 老子和耶稣” ,“ 胡适和中国传统文化” , 这时的 “ 和”显然就不存在一种实在的关系了, 而是说话者自己的联想。另一种证明方法就是我们不时会有的 “ 此时无声 ( 文字) 胜有声”的经验。此外, 还可以考察那些抽象的名词,例如现代性、事实性,以及上面提到的 “ 植物果实” , 这些语词尽管为人们广泛适用,却很难指出与之对应的 “ 物” 。这种不对应关系其实并不仅仅限于 “ 虚词”和 “ 抽象名词” , 所谓的 “ 实词”甚至名词也难免。例如当我们说 “ 你”“ 我”时, 似乎有确定的指称, 但是只要想一想就会发现,这种指称是随着说话人改变的。结果仍然是你我没有确定的对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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