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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重组对造船合同下船舶预付款担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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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重组对造船合同下船舶预付款担保的影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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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厂重组对造船合同下船舶预付款担保的影响在造船合同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船东没有得到预付款退款,尽管造船合同 更替(Novation)及原船厂解散,担保人有责任退还预付款,履行担保责任案件事实 船东是韩国造船厂建造的挖泥船的买方,船东预付了该船舶的价款船厂保证 在造船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退回预付款船东与船厂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 下融入了《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船厂此后与另一家公司 合并,并将造船业务转给新的公司丙船厂随后解散,依据韩国法律,船厂在 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到丙公司,船东送达合同违约通知给丙公 司,终止了造船合同并要求偿还预付款当丙公司不予支付时,船东要求担保 人承担退款责任担保人认为, 通过对担保合同的正确理解,担保人担保船厂返还预付款的义务,而不是 其他公司,当船厂消失时,担保责任也不复存在; 索付请求与造船合同不符,因为担保合同承保的是船厂不是丙公司判定 (1) 担保合同的理解与主合同无关船东已支付预付款,并已经根据约定终 止了合同,同时对方也没有提起仲裁因此,他们有权要求预付款退款; 现在丙公司没有还款,必须由担保人履行退款责任担保责任应在未能 还款时产生,而不在船厂在有义务还款而未能还款时产生;(2) 船东能够提出符合造船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索付要求。

担保合同规定,买 方的索付要求在船厂收到其签署的声明,证明还款要求与合同相符,丙 公司应予退款,丙公司未能予以退款本案中,船东正是出具了关于每 份造船合同的上述声明而在合同下是否有真正的退款责任以及丙公司 未能作出退款于此并无关系在本案中,丙公司并未作出退款担保人认为,原船厂已经解散,担保 人担保船厂返还预付款的义务,而不是其他公司,当船厂消失时,担保 责任也不复存在但是这些事实均不重要,因为事实依旧是担保函下的 “未能予以退款” 3) 本案不适用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关于主 合同下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与担保责任无关法院判定担保人应履行退款责任2评论 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本案中的预付款担保并不是传统的一般担保或担保合同, 而是履行保证,其下获得退款需要满足的主要义务就是出具合格文件适用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担保,将意味着该保证是独立担保,而 无需考虑基础的船舶建造合同如果您想讨论本文提到的任何问题,请与本文作者联系:崔子伟律师,上海虹 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davidc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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