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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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代理工作手册临沧市临翔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制二九年五月- 2 -人事事务代理服务为无真忧旗下主营业务模块,公司以最务实、最贴心、最个性化服务而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本信息来源于百姓网 我们推出的人事事务全程服务为客户提供以员工入职、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代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从而解决企业规模小,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成本过高的问题。1、用工登记:办理招工录用和退工手续;为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申办在沪就业手续;2、劳动关系:根据员工的身份与就业状态不同,协助企业规范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3、工资发放:办理员工工资

2、卡开户手续、根据客户单位提供的考勤和人事变更资料,计算并发放工资;4、社会保险和福利:按月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结算、缴纳及新增、变更、转移、封存、终止等手续;规划团体商业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补充险等;5、其他相关服务:为企业办理工资总额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申请等;6、政策咨询: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传递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社会保险、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管理等咨询服务。我们的服务特色我们拥有资深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团队。我们将派出人力资源专家,直接进驻企业,扮演客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进行全方位跟踪服务,帮

3、助企业解决- 3 -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指导、参与实施。无真忧承诺:通过无真忧全体同仁真诚、专业、高效的服务,使无真忧的服务,真的使您和您的企业一切无忧。达到企业和我们双赢的目的!联系电话:021-*/* 网站: E-mail:地址:上海市长宁支路 237 弄 1 号(长芝大厦)701 室(中山公园、曹家渡附近) 邮编:200042交通:01、20、62、44、54、136、562、737、765、922、923、941、949、951、45、838、23、地铁 2、3、4、11 号线。前 言人事代理的实质是人事工作的社会化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各类企事

4、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衍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模式,是与现代制度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实施人事代理,将使单位所有制的封闭、静态的人事管理转化为社会化的开放管理的动态的人事管理,从而有利于疏通人才进出渠道,更好地解决单位普遍存在的“进人容易出去难”的问题。实行人事代理后,单位员工的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单位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单位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它人事关系和社会劳动保障关系均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管,使人才管理的方式由单位化管理转为- 4 -社会化的管理,使单位人才变为社会所有的人才,从而帮助单位建立一套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5、。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是有其严肃性和严格的政策规定,如已往人事档案、出国政审、职称评审、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和开具各项人事方面的证明等许多具体、琐碎、繁重的日常人事管理业务都由单位自己来管理,那么必定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实行人事代理后,这些工作全部交由人才服务机构完成,从而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量,使其能集中精力做好单位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同时,也全面解除了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人才信息、人力资源共享。人才市场在宽广的服务领域里存储着大量的人力资源及相关的政策和各种人事动态信息,能多层次、全方位地为人事代理单位做好人事、

6、人才的管理策划及参谋咨询和实施全方位的一条龙优质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 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 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

7、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 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 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藉所在地的人才流动

8、服务机构管理, 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 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 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 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 工作。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 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 单转

9、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 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 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 同书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

10、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 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 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 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 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 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 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

11、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 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 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 查阅单位应派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 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6 -(四)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

12、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 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 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 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

13、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 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 (一)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 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

14、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收到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得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 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 知(人调发198911 号)同时废止。- 7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云南省人才流云南省人民政府令云南省人才流动动管理管理规规定定 (第 85 号)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已经 1999 年

15、 8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流动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流动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而实现工作 单位变动或者谋求职业的活动。 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择业自主、用人自主、市场调节、合理流动的原

16、则。 第四条 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 构具体负责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人事行政 部门审批,对以已批准,分别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州、市属 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予 以批准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单位、中央驻滇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 织,以及设立区域性人才中介组织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予以批准的人才中介组织, 由审批机关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证。 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原审批机关收 回人才中介服务证。 第六条 举办全省性或者行业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日的 30 日前报 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中专以上毕业生应当在各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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