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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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79-02-01生效日期:1979-02-01内 河 避 碰 规 则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 (以下简称 本规则) 。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 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 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 义 (一)船舶

2、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 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3、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 与本河 同出一源 而流入 本河的河流称支 流(小河) ,本河称干流(大河) 。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它 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它包括对遇或接近 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 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 从他船正横后 大于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 的全过程。 (十九)

4、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 下雪、 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 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 况划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区指运河及水网地带水流较平缓的地区。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机动船航行 第三条 避让行动 (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了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 来船动态。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声号不统一时,如果条件许可应当立即 减速、停车,必要时可倒车,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要运用良好 驾驶技术。在避让过程中, 被让路船要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 并应按当时情况采 取行动协助避

5、让。 (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 果断地采取一切避让行动,挽救危局。 (四)两船对驶相遇,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谨慎考虑 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声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 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采取避让行动会过。双方声号统一后, 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号旗;鸣放声 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 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 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第四条 机动船航行

6、逆流船应当靠缓流或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当靠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五条 两船顺航道对驶相遇 (一)逆流船避让顺流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二)机动船驶进弯曲航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加强了望,谨慎 航行,还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见 到来船时,应按本条(一)款办理,必要时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段或不能会船的狭窄 航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驶过。 (三)如果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二短一长声, 顺流船应当设法在该航段外等候。 第六条 感潮河段 两船对驶相遇,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7、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 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 论是涨潮或退潮,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 第七条 平流、湖泊、水库地区 (一)在平流、湖泊地区: ()两船对驶相遇,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的规定鸣放会 船声号避让。但两船中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让船队。 ()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 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二)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八条 横越 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

8、驶时,鸣放声 号一长声,方可以横越。 (一)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避让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 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第九条 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一)干流船驶经支流河口,应当在不违背第四条的要求下,尽可能地绕开行 驶。在通过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并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二)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 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干 流船避让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

9、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逆流船避 让顺流船。 (四)平流地区,船舶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不适用本条(二) 、 (三)两款的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自干流驶进支流或自支流驶进干流的船舶,在到达干、支流交汇水域前, 如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第十条 机动船与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 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要求注意;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 动船才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十一条 限于吃水的海轮 限于吃水的海轮在航行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

10、在航号灯外,还应当在前桅横桁 上显示橙黄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当遇见来船时,应及早发出 会船声号要求避让。来船应当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如果两船都是限于吃水的海轮, 应按第五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水翼船、汽垫船 水翼船、汽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 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规则各条的规定。 追越、掉头、尾随行驶 第十三条 追越 (一)不论本章各条规定如何,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当避让被追越船。 (二)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三)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必须取得前船同意,方可追越,

11、并按下列规定进 行: ()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两短声。 ()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一短声。 ()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如只同意 从右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左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 号两长声两短声。 ()追越船如听到前船的回答声号和自己的要求不符,或者听不清时,可 以改鸣声号或者再次鸣放原来声号,等候前船再度回答同意,双方声号一致后,才 可以追越。 ()前船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 ()前船如果不同意追越,应当鸣放声号四短声,追越船不得强行追越。 第十四条 船舶掉头 (一

12、)机动船或船队,应当在掉头前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 驶时,方可以掉头。向左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向右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一 短声。 (二)船长三十米及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在桅上,夜间应 当垂直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黑球一个,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落下( 船长未满三十米的机动船包括船队掉头时,也可以显示) 。 (三)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船尾随行驶 机动船尾随行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 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六条 机动船

13、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 (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 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见到机动船 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尽量靠边行驶。当机动船发现双方距离逼近, 情况危急时,也应采取积极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本条(一)款机动船要 求方向避让时,白天应当及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手电筒左右横摇,机动船看 见这个信号,应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也不可以驶进 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 (四)人力船、帆船在狭窄或弯

14、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不得防 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五)重载人力船、帆船,如果要求机动船减速,白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 光灯或白光手电筒在空中上下挥动。 (六)人工流放的竹、木排见到机动船驶来, 要及早调顺排身, 以便于机动 船的避让。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七条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左舷受风船避 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避让下风船。 (二)两人力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三)帆船避让人力船。 (四)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渔船、停泊船及其他航行规定

15、第十八条 渔船 渔船捕鱼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 置固定渔具。 第十九条 停泊 船舶或竹、木排不可以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航行的其它地点锚泊或系靠。 所停泊的地点,不得遮蔽航行标志、信号。 第二十条 港内航行 (一)机动船在港内航行,要适当控制船速。 (二)机动船靠离码头、船舶、坡岸、 进出锚地或进出档以前, 应当按规定 鸣放声号,并且要等到周围环境确实没有妨碍以后, 才可以行动; 正在上述地点 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严禁抢档,应当绕开行驶或减速等候。 (三)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来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因工作需要者除外) (四)帆船、人力船或竹、木

16、排编结成队时, 如果没有机动船拖带, 禁止在 港内行驶。 (五)禁止人力船、帆船在港内拖带浮材或其他物体。 第二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 (一)船舶在雾瘴、下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天气中航行, 不论是否装有雷达等雾航设备,均应适当减速,加强了望, 密切注意现场环境和 条件, 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二)在航和锚泊的船舶还应当发出下列声号: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每隔约一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每隔约一分钟,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约五 秒钟。 ()机动船、船队、驳船、工程船或竹、木排锚泊时,每隔约一分钟, 急敲号钟或其他有效响器约五秒钟。锚泊的帆船、人力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 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减速的规定 机动船经过下述船舶或地段,应当及早减低速度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 以避免浪损: (一)要求减速的船舶。 (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渡口、浮坞,正在进行水上、水下工程的水域, 鱼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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