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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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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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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7 年 11 月)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第八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九章 竞业限制第十章 违约金、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 】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原原则则】 】 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2第三条第三条【 【管理管理职责职责】 】 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㈠总行:⒈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⒊监督检查一级分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⒋指导一级分行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⒌指导一级分行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涉及劳动权益的来信来访。

㈡分支机构:⒈负责辖内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⒉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及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细则;⒊在管理权限内,决定和处理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事项;⒋监督检查辖内劳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⒌指导所辖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⒍处理辖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重要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第四条第四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 本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员工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五条【 【必必备备条款条款】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㈡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㈢劳动合同期限; 3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㈥劳动报酬; ㈦社会保险; 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文本制定或修改文本制定或修改】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制订或修改的基本程序如下:㈠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文本初稿;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㈢征求工会意见;㈣征求法律部门意见;㈤修改定稿。

总行负责制定《劳动合同书(范本)》,一级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细化与补充,并报总行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文本提供文本提供】 】 用人单位应提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并做好签收记录㈠新招录员工,一般在发放《招录意向通知书》时交付;㈡续订合同,原则上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交付员工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距劳动合同4签订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协商意见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⒈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员工在建设银行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⒉对于建设银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急需的人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急需人才的标准,总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审批。

㈡对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㈢除本条第㈠、㈡项规定外,应当协商订立三至八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九条【 【试试用期用期】 】 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应当依法约定初次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约定试用期员工在5建设银行系统内变动工作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十条第十条【 【服服务务期期约约定定】 】 员工接受由用人单位出资、指向性较强、时间相对长、费用相对高且能提升员工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的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需要订立服务期的具体培训类型,总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各一级分行依法确定,并报总行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服服务务期期限期期限】 】 单次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服务期满止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分工分工】 】 总行与其直接管理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权限,与其所管理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形式与形式与时间时间】 】 用人单位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订立程序立程序】 】 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如下:㈠双方相互了解情况⒈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的情况:⑴工作内容;⑵工作条件;⑶工作地点;6⑷职业危害;⑸安全生产状况;⑹劳动报酬;⑺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⒉劳动者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⑴资质资格;⑵健康状况;⑶就业经历⑷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㈡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乙方,并做好签收记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禁止担保和扣押禁止担保和扣押证证件件】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章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变变更合同更合同】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7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㈠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专项协议㈡有下列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员工职务(或岗位)变动的文件等作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专项协议:⒈员工在建设银行一级分行内变动工作的;⒉因员工患病或者负伤,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⒊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4.员工待岗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变变更形式更形式】 】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专项协议等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交付签收记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新重新签订签订】 】 员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跨一级分行变动工作的,应当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协协商解除商解除】 】 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用人单单位位单单方即方即时时解除解除】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后,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用人单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位提前通知解除】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再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裁减人裁减人员员】 】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员员工随工随时时解除解除】 】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员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工提前通知解除】 】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合同终终止止】 】 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9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法定情形出现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内规章制度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手其他手续续】 】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办理下列手续:㈠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员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指定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并做好书面的交接记录按照规定需要接受离任审计的员工,应接受离任审计;㈡用人单位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㈢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㈣用人单位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法送达员工㈤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七章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续订续订合同合同】 】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初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续订续订程序程序】 】 双方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㈡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

㈢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所在机构或部门对其履岗能力和工作业绩10表现的综合评价以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㈣双方就劳动合同续订问题进行协商;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八章第八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规规章制度章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下列劳动规章制度:㈠工资分配制度;㈡保险福利管理制度;㈢劳动定额管理制度;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㈤劳动安全管理制度;㈥员工培训管理制度;㈦劳动纪律;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规章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程序程序】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第二十九条㈠至㈧项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依照以下程序:㈠用人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或意见㈡将方案或意见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㈢对方案进行修改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11㈣用人单位根据讨论、协商情况确定方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告公告】 】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并做好员工阅知记录。

第九章第九章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第三十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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