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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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文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姓名 温 健 峰 学 号 1320890213001 类 型 网 络 教 育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专 升 本 指导教师 孟 泉 丰 日 期 2015 年 10月 29日 学习中心编号: 0890 学习中心名称: 霞浦学院 西 南 大 学 网 络 与 继 续 教 育 学 院毕 业 论 文2 目 录摘 要 3一、前科制度概述 4(一)前科的概念 4(二)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的区别 4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4(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5(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6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 6

2、(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 6(二)国内开展的相关探索 7四、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 8(一)前科消灭的适用主体狭窄 9(二)缺乏前科消灭的条件 9(三)运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9(四)法律后果不明确 10五、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路径 10(一)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10(二)设置条件考验期及法定条件 11(三)规定启动方式 11(四)明确审查程序 11(五)确保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11(六)建立司法、档案、行政、教育等部门的配套体系,保护前科消灭者之合法权益 12(七)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帮助未成年人复归 13参考文献 14致 谢 153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

3、构建摘 要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以及体现刑法教育改造目的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健全人权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早已建立并且较为成熟。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仍是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社会的巨大争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对比,借鉴西方国家研究成果,对中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及实际执行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前科4 一、前科制度概述(一)前科的概念对于“前科”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界尚未

4、达成共识,但大致有如下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犯有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 1;第二种是说曾经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法处罚的事实 2;第三种说法是曾今受过刑法处罚或者是曾今被宣告有罪 3。从上面的三个观点来看,是从刑法的不同角度来来进行解释的,但是我们看来, “前科”这一概念属于刑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解释也应在刑法概念的基础上进行解释。首先我们说犯罪并不仅仅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行为,并且劳动教养也不属于刑罚处罚;其次刑法是一门关于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第三种观点也恰恰符合刑法的概念。所以综上,我们认为“前科”被定义为曾被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更加符合刑法的的内涵。(二)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的区

5、别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指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得到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法定条件时,由专门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不必再遭受犯罪标签消极影响的一项制度。与之相关的还有新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但二者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前科消灭旨在对犯罪记录彻底地抹除,消除一切犯罪影响回归犯罪前的社会状态,而前科封存仅仅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暂时的保密和不予披露;但犯罪带来的影响依然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前科被消灭后不存在解封或者重新启动的问题,但是前科被封存后在特

6、定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彻底地消灭,以彻底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同前科封存制度相比较,前科消灭制度在维护未成年权益方面明显更加得力和彻底。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5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 ,不是刑罚的强烈性 ,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 ,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 ,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贝卡利亚的这句话充分的反应了刑罚对于一个人的影响不仅仅只是接受刑罚时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程度上是心灵上对一个人的打击。而未成年人

7、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在法律以及社会公权力等方面给与未成年人额外的关心与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趋势所在,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以下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价值的几点分析。1、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地回归社会前科作为一种“身份标签”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一个最大障碍,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宗旨就是要揭去标签,消除其犯罪记录,抹去其污点,使其能够以与同龄人平等的姿态重新回归主流社会,在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对待,为其搭建一座摆脱人生败局的桥梁,从而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2、有利于保证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构建

8、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方向,而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民主与科学这两个方面。科学性的体现在于人权保障,而对前科制度的消灭则正是人权保障的体现。此外,前科无疑是犯罪人人生的污点,而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不愿意一辈子贴着“罪犯”的标签,承受着社会公众异样的眼光。但是现有的前科制度实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公开化,将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公之于众,容易促使犯罪人产生一种自卑的心里,在找工作以及日常的生活中处处受到“前科”的影响,有的罪犯甚至会形成一种报复社会的心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通过消除犯罪记录,揭去犯罪人“罪犯”的标签,使得犯罪人以普通人的身份融入

9、社会,进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权。3、有利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众所周知,刑法具有教育、评价、预测等功能。教育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其目的就是使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再犯罪,从而体现刑罚的价值。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揭去“犯罪”的标签,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教育,鼓励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对于未来的希望。真正的做到“宽严相济” ,彰显刑法的威严。6 4、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色彩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很有力的惩罚,但是对于经过改造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让其继续受到前科的困扰,难免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冷酷无情,产生不正义感,并且因刑法的不人道而对刑法产生排斥和抵触。前

10、科消灭制度传递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只要好好改造,就有机会得到前科消灭的机会,重新开始。这无疑潜在地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律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彰显国家的“宽容” 理念。(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由来已久,目前在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四川省彭州市、福建省永安市、山东省德州市、青岛市李沧区、日照市东港区、山西省太原市等地政府和法院纷纷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法院判例的方式来削弱“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对于人权的保障也

11、是逐渐推广,这也就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夯实的基础。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其中规定,在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前科消灭”应当作为原则性规定来执行。与此同时,这也为各地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2007年5月,四川省彭县创设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2003年12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颁布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各地纷纷创设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例,说明了社会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需要,但是刑法作为基本法、部门法,属于上位

12、法,其效力高于“条例” 。所以要做到真正的“前科消灭” ,就要通过刑法的修改来实现。 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的立法精神在于人权的保障。而“前科制度”必然导致已受过刑罚处罚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受教育权、就业的平等权、以及非歧视权。而未成年7 人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关系的空白,对于他们, “前科”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规定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1、日本少年法第 60条,不同于中国的“档案”制度,日本采取的是“资格法令”制。未成年人在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只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被判处刑罚但免于

13、执行的,都不会记载于犯罪人的资格法令上,并且将视为未受过刑罚处罚。如果是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但是执行方式是缓刑的话,在缓刑执行期间,可以视为刑期期满,也就是说缓刑执行期间就视为刑期期满。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缓刑被撤销,在人的资格法令上,将视为被宣判刑罚者。 2、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770条,规定了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宣告有罪,在判决作出之日起设立一个为期 3年的考察期限,3 年的考察期限内不再犯罪,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即使已经成年,少年法庭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决定撤销未成年的前科记录。3、联邦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 97条。德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

14、权利是受到很大一部分限制的,但是在判定少年犯记录消除时,法官的权利又显得尤为的重要,只要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正当,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品行良好,法官就可依其职权或者依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但是如果涉及普通刑法典涉及普通刑法典第 174条至第 180条或 182条的裁判,少年法官就不能宣布。该法第98、100101 条就消除前科的程序、撤销等一一作了规定。以上对于“前科制度”消灭的方式虽然不同,有通过立法手段的,有通过裁定的还有通过犯罪记录注销的。本质都是在自己国家国情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消灭“前科制度”这一目的而采用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手段。“前科制度”的消灭是大势所趋,是世界法治进程必

15、将淘汰的旧制度,而我国近些年的法治进程不断在加速,“前科制度”的消灭也是首当其冲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至于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在我国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手段,还有待立法去完善。(二)国内开展的相关探索从 2003年以来,我国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就对“未成年犯罪污点消除”做出了一系列的司法实践,这些司法实践实则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同时,也是我国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迈出的艰难的第一步,为今后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相当的经验。2003年年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推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其中规8 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无知或者是自己的一时冲动,那

16、么就在犯罪人服刑完毕后设立一个考验期,只要在“考验期”内不违反法律,其犯罪档案就通过“自动消灭”或者经法院“裁定消灭”。 2006 年 3月,北京市高招工作规定出台。而其中一个最引人注意变化就是有过刑法处罚前科的考生不再是“不予录取”的对象,这虽然并不是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却削弱了“前科”对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负面影响力。2006 年 11月 8日,上海市检察系统在上海市辖区内推出“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措施,对犯有轻罪的未成年人,在法律范围以内,对其污点限制公开,帮助未成年人走上正轨。而 2007年四川彭州法院启动的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中规定,对于犯有轻罪,执行方式为缓刑或

17、者是免于起诉的少年犯,司法机关将通过社区改造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少年犯在接受教育之后,法院将消灭少年犯的犯罪记录。2008 年 11月 19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宣布,正式启动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一并出台了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试行意见。此项制度的实行,目的在于消除前科对于未成年在服刑完毕后的各种负面影响。2009 年,山东乐陵市采用类似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做法,规定了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服刑完毕后其犯罪记录将自动消灭,并且依申请可以报批前科消灭证明书。而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设立一个考察期,考察期的时间根据犯罪人的罪行来定,只要在考察期内不再故意犯

18、罪,也可以申请前科消灭证明书。发放前科消灭证明书后,“前科”记录将被消灭,未成年犯罪人也将被视为没有犯过罪,原犯罪档案只能由相关司法部门保管,不再记入人事档案。2009年 3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法院系统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势在必行。抹去少年犯的人生污点,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符合北京规则的基本要求,结合中国的社会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立法,做到彻底的改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四、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经过学界和司

19、法界的不懈努力,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人犯罪终于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修改,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9 犯罪分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另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为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

20、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前科消灭的适用主体狭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仅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有失公平。域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前科之消灭并未局限于轻罪记录之消灭。“前科消灭条件不应有所犯罪行性质和判处刑罚轻重方面的限制。”2虽然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

21、期徒刑的较少,但仍然存在一定比例,前科消灭应当公平适用,不能因未成年人的刑期长短而不同。即使量刑规范化施行以后,各地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刑期的计算差异趋于减少,但法官仍然存在一定幅度的酌定权,试想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两名未成年人,因为不同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刑期分别为五年一个月、四年九个月,前者就不能享受到前科消灭的特殊保护,对于该未成年人是极度不公平的。此外,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出狱后将面临更严重的就业问题,重新融入社会更难,如果不能帮助他们甩掉犯罪的“标签”,恢复正常生活,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更大。 (二)缺乏前科消灭的条件 前科消灭是为了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弥

22、补曾经的犯罪行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对前科消灭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期限及犯罪人的表现。刑法修正案(八)未对何种条件下可对未成年人适用前科消灭作出规定,即不管犯罪的未成年人表现好坏,一律实行前科消灭,这样的制度设计固然是为了最大限10 度保护未成年人,但不符合我国国情,缺乏激励机制,甚至极有可能纵容犯罪,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功能。 (三)运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启动程序、审查方式、法律后果等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实施的效果。首先,未规定前科消灭的启动方式。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看,似乎未成年人前

23、科是自动消灭,只要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均不适用累犯的规定,也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无需任何人申请,看似简便,但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其次,未规定未成年人前科的“消灭”方式。新的刑事诉讼法也仅就犯罪记录封存作出规定,但是,哪些部门封存、如何封存、封存的内容不明确。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判决书通常会送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对“封存”这一最重要步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四)法律后果不明确 首先,在刑事领域,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立法中存在某些漏洞。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但其是否适用于特殊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

24、累犯进行了修改,但未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作出规定。此外,当未成年人有毒品再犯行为时是否适用这类犯罪中法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未明确未成年人毒品再犯时是否仍然适用前科消灭,将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毒品犯罪适用的是量刑规范化方式审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立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在民事、行政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前科对于犯罪人的影响是各方面的,其学习、生活、就业,都极有可能受到前科的阻碍。我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

25、得据为己有。”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档案应当单独管理。鉴于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等都对前科之人从事该行业作出限制,未成年人既然施行前科消灭,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五、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路径11 为解决当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面临的困境,充分实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丰富的法律内涵,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该制度作出科学、规范、系统的设计,同时修改、调整相应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各部门的配套体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复归社会。(一)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对象应该是犯罪时已满 14周岁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

26、,对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立法应当规定,只要他们被作出有罪判决就属于前科消灭的适用对象,而不能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前科消灭制度以外,这样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原则,也有利于帮助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树信心,出狱后能够尽早恢复正常生活。 (二)设置条件考验期及法定条件 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对前科消灭者根据不同的刑罚及量刑情况设立合理的考验期,更能鼓励其改过自新。根据我国的刑罚体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对于只定罪但免除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不对前科消灭考验期限作出规定,有罪宣告作出之后前科即消灭;对于被判处缓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未成年人,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前科即告

27、消灭;对被判处管制、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考验期可设为刑罚执行完毕 6个月至 1年;对被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考验期可设为刑罚执行完毕后 2年。法定条件是指未成年人在考验期的表现情况,此项系前科消灭的实质要件。笔者认为,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不应提出过高要求,只要其在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就应该对其前科进行消灭。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若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可以对考验期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前科消灭制度的激励功能。 (三)规定启动方式 前科消灭程序的启动,可以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开始,这种方式较为规范。当然,申请书上应写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28、前科情况、申请消灭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四)明确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符合前科消灭的条件,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做出裁定。法院应当对申请书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申请消灭的理由及服刑12 期、考验期各方面的表现、现在的思想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是审查其表现。法院也可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调查,并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的意见。经过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消灭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并将裁定书送达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档案保管机关等;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前科消灭。此外,还应当考虑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如申请复议。 (五)确保前科消灭的

29、法律后果 对于被裁定前科消灭的未成年人,其在司法机关的犯罪记录和材料应当被注销,其户籍、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记载也应当注销,只有彻底的消除犯罪记录才能真正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尽早走出犯罪的阴影。在刑事领域,未成年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如果再犯新罪的,不得因其之前的犯罪行为而在定罪量刑上对其作出任何不利的判决,即不构成累犯,曾经被定罪量刑的事实亦不再作为量刑中考虑的情节。因此,未成年人不应当适用累犯的规定,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且,在毒品再犯时,也不应当构成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必须提出的是,为避免未成年人在前科消灭以后再次犯罪时在定罪量刑时受到前科的不利影响,其在诉讼文书中的身份部分不应当再描述

30、其前科情况。在民事、行政领域,未成年人经过前科消灭以后之前的权利限制将被彻底取消,在升学、就业、入伍时均无需报告自己曾经被判有罪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并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立法的同时,还应当适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以减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运行中的困难。如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中做出规定,对于前科已经消灭的未成年人不再适应本法的资格禁止规定,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此外,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虽然根据刑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前科报告义务限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故刑法修正案(八)也是就此进行修订,但实际上未成年

31、人在升学、入党等方面也有报告前科情况的要求,建议法律应当明确,未成年人只要其前科已被消灭,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都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六)建立司法、档案、行政、教育等部门的配套体系,保护前科消灭者之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司法机关均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由专人进行管理。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在前科消灭的考验期满内,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档案不得向外界提供,13 除非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在经法院裁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以后,其有关犯罪档案应当完全销毁。另外,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不公开审判的原则,切

32、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否则,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资料即外泄,或者被媒体披露,即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之后被消灭,其前科已被公众知晓,前科消灭制度失去了实际意义。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当前我国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职责,在社会调查员开展工作时,应当高度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前科被消灭以后,行为人应当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各种资格、权利,其前科情况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未经允许散布其前科情况的行为,应当以损害名誉权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在未成年人前科已经消灭后,仍然给予其不公平对待的行为,法律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很有可能未

33、成年人即使已经前科消灭,其在复学、就业时仍然被学校、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前科已消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前科消灭制度仍然难以发挥作用。 (七)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帮助未成年人复归 前科消灭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过渡,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如果他们得不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帮助,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前科消灭制度必须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结合起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更文明、更人性化的非监禁刑罚手段,已经在西方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各国普遍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社区矫正的方式,充

34、分利用学校、志愿者、专业机构等社区资源对失足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教育,更有利于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现阶段,我国应当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操作模式,通过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吸收志愿者、社会义工的广泛参与,逐步完善社区矫正体系,为犯罪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各种援助和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他们的就业问题;对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临时住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金、医疗保险;等等。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帮助他们走出曾经犯罪的阴影,顺利融入社区,自然回归社

35、会,让社区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让社会充满友爱、安定、和谐的氛围。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并且繁重的工作,由于社会各个方面的价值14 冲突,更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 “牵一发而动全身” 。但是在社会急速发展的今天,法制化水平不断上升,“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早一天建立完成,早一天给未成年犯罪人一个能够“洗心革面” ,重返社会的机会,给他们一个看得见的、有希望的未来。参考文献1 汉大学出版社,1992:359.2 ,1987,2(1):20.3 汉大学出版社,1999:709.4 贝卡利亚著,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6.5 国检察出版社,2004:48.6 国检察出版社,2004:48.7 国检察出版社,2004:49.8 国检察出版社,2006:1859. 国检察出版社,2006:207208.10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谢首先衷心感谢我的导师孟泉丰老师对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在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谢老师给我提供了各种意见与支持,并引导我逐步解决各种问题,使我的毕业论文条理化、规范化,同时使我增长了见识、提高了水平。孟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作为我的导师让我感到万分的荣幸。 同时感谢学习中心的老师,他们为我提供了一些学习资料和各种建议。最后,还要感谢所有帮助过我和关心过我的人。忠心的说一声“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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