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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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 年 2 月 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 次会议通过)一、诉讼主体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 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 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 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

2、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 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 共同被告或第三人。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 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 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依据股权转让 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 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5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 告?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 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

4、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 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 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 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

5、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 告。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 人?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 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 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 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10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

6、有关的公司档案文 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 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 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二、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问题11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7、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 股东资格的标准。12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 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 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 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同 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13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

8、权能否直接作为股东出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 律规定进行审查、评估,由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其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金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当以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作为认定出资的标准。14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职工能否退股?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持股职工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地位,持股职工与职 工持股会、股东代表、工会之间建立信托合同关系,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 接行使股东权利。持股职工向公司要求退回股金,本质上产生与股东退股同样的法律后果。 按

9、照公司法一般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持股职工应当通过转让出 资或公司回购的形式将股本金收回。15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公司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股权受让人能否向股权转让人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转让后的股 权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 股权受让人只有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该类诉讼,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三、诉讼时效问题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

10、务,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其补足出 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 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因此提 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 百三十七条之规定。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11、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取得公司对其股东身份的确认, 股权转让人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 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计算。四、法律适用问题19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 是企业章程,并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 年 8 月 6 日发布)。20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分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基于改制后公司

12、法 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后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 用公司法 。2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如何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据此,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应当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外资企业法 、 外 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 。2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 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 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五、其他问题23已经被法院判决限期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对于清算组已经确 认但拒绝清偿的债务纠纷,

14、如何确定管辖及审理原则?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的内容之一,属于法院判决清算的执行内容。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的债务,清算组对债务清偿无异议,但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判决限期清 算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算组对债务的清偿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对清算组提起诉讼, 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为保障各债权人对于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的执行,该类案件应当由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一并管辖。24附则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下发之日起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下发之日起已经终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如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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