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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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根据改革的要求,特制定*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第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是指本行各支行、总行直属机构、机关部室在编的全体合同制员工和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第三条:本制度自 1 月 1 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章 末位第四条:以各支行、总行直属机构为单位实施全员末位淘汰制。第五条:全体员工年度工作实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工作考评制度,凡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视为末位:被所在单位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核实,确属工作失职,年度被客户投诉二次(含

2、)以上的;被所在单位连续两年确定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在单位聘用组合时无人聘用的;被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考核年度内,被总行通报批评二次(含)以上的。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为:综合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遵章守纪、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团结协调、业务达标情况。完成工作业绩情况。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遵守行业工作纪律、优质文明服务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第七条:各支行可根据本考核内容,结合各支行实际,制订具体、详细、可操作性的考评、考核内容和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三章 淘汰第八条:中层干部被确认进入末位的,考核小组应及时提出降职或免职意见,由总行按有关规定决定

3、降职或免职。第九条:一般员工被确认进入末位的,支行行长应及时停止其岗位工作,给予 3 个月时间的学习、培训,在此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本人行员等级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 。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可由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经考试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待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 考核与考试第十条:年度考核由各支行、总行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由合作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支行应建立由一般员工、单位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由职工会议多数同意通过。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总行建立干部、员工考评工作班子,确保考核考评公平、公正和秩序的稳定。第十三

4、条:年度中间调动的员工,其当年的考核原则上由调入行在年末按其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来评定,调出行有关数据作参考。第十四条:各支行对员工进行考评后,要将考评情况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核后再公布结果。BALIGN=CENTER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ALIGN/B第十五条:在实施全员末位淘汰制度过程中,总行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发现有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在本制度执行中,被确认为末位的干部、员工如持有异议的,可向总行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一般员工及中层以上干部按照本制度第八、九条执行。第十七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被开除、除名、解聘,或因年龄因素自然减员及内退人员,不列入淘汰员工统计范围。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修订、解释。*农村合作银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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