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2016年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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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 2016 年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一 、 单 选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60 分 ) 不 属 于 本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改 总 体 思 路 的 是 ()。 依 法 保 安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政 府 监 管2. 安 全 生 产 法 确 立 了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 监 察 与 地 方 监 管 相 结 合 管 理 与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 监 管 与专 项 监 管 相 结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机 制 ,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监 管 经 营 单 位 参 与 自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2、 全 生 产 法 自 2014 年 ()起 施 行 。 1 日 1 日 31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责 由 六 项 增 加 到 了 七 项 , 增 加 的 内 容 是 ()。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和 给 予 民 事 赔 偿 , 是 ()的 法 定 义 务

3、。 股 东 经 营 单 位7.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对 发 现 其 辖 区 内 的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举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位 a 因 规 模 小 , 全 权 委 托 b 评 价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安 全 评 价 、 人 员 培 训 、隐 患 排 查 等 服 务 , 双 方 签 订 了 委 托 书 , 并 约 定 一 旦 发 生 生 产 安

4、全 事 故 , 由 b 公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后 因 某 临 时 工 c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严 重 伤 亡 事 故 。 那 么 , 在 追 究 责任 时 ,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责 任 的 是 ()。 位 机 构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 , 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组 织 , 但 应 当 指 定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a、 兼 职 b、 专

5、职 c、 临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事 故情 况 不 得 ()。a、 隐 瞒 不 报 b、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c、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事 故 抢 救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 加 强 协 同 联 动 , 采 取 有 效 的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并 根 据 事 故 救 援 的 需 要 采 取

6、警 戒 、 疏 散 等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和 次生 灾 害 的 发 生 , 减 少 ()。a、 人 员 伤 亡 b、 人 员 伤 亡 和 设 备 损 失 c、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的 原 则 , 及 时 、 准 确 地 查 清 事 故 原 因 , 查 明 事 故性 质 和 责 任 , 总 结 事 故 教 训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并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事 故调 查 报 告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7、 定 。a、 实 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b、 科 学 严 谨 、 依 法 依 规 、 实 事 求 是c、 科 学 严 谨 、 依 法 依 规 、 实 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13.()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本 行 政区 域 内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a、 省 b、 自 治 区 c、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要 求 被 审 查 、 验 收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的安 全 设 备 、 器 材

8、 或 者 其 他 产 品 的 , 在 对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审 查 、 验 收 中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其 ()责 令 改 正 , 责 令 退 还 收 取 的 费 用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a、 公 安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c、 监 察 机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受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 , 自 刑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 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9、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重 大 、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要 负 责 人 。a、 十 年 内 b、 三 十 年 内 c、 终 身 经 营 单 位 的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资 格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负

10、 责 人 b、 技 术 员 c、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依 法 批 准 , 擅 自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 的 , 依 照 有 关 危 险物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b、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c、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使 经 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11、除 ;生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b、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c、 十 万 元 以 上五 十 万 元 以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 责 令 限 期

12、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的 罚 款 。a、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b、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c、 二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查 与 协 调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13、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a、 三 万 元 b、 五 万 元 c、 十 万 本 法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绝 、 阻 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二 万 元 以

14、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b、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c、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元 以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a、 工 会 b、 地 方 政 府 c、 本 单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 具 体 目 录 由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 a、 省 b

15、、 自 治 区 c、 国 务 院24.()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督 办 制 度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消 除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a、 省 b、 直 辖 市 c、 经 营 场 所 和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口 。 禁 止 锁 闭 、 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的 出 口 。a、 办 公 楼 b、 员 工 宿 舍 c、 食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以 及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 应 当 安 排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操 作 规 程 的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a、 安 监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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