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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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务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委员会公告 2001 年第年第 50 号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于 2001 年 11 月 2 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l 年 11 月 2 日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1999 年 6 月 3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1 月 2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本条例所称建设设工程工程监监理,是指理,是指监监理理单单位受位受业业主的委托,按照法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律、法规规、技、技术标术标准和合同的准和合同的约约定,定,对对建建设设工程的工程的质质量、投量、投资资、工期等事、工期等事项实项实施施的的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3、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交通、水利、交通、水利、电电力等行政主管部力等行政主管部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规定,定,对对本本专业专业建建设设工程工程监监理活理活动实动实施施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

4、服务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监监理理单单位不得与被位不得与被监监理工程的施工理工程的施工单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件和设备设备供供应单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八条第八条 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按照国家按照国家规规定定实实行行资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监理人理人员应员应当具当具备备国家和省国家和省规规定的从定的从业业条件。条件。取得取得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资师资格格证书证书但未但未经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的,不

5、得以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的名的名义义从事从事监监理理业务业务。 。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不得在两个以上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监理理单单位申位申请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义承接承接监监理理业务业务。 。第九条第九条 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及其他及其他监监理人理人员员不得在施工、不得在施工、设备设备制造、材料供制造、材料供应应、 、房地房地产产开开发发等等单单位任位任职职或者兼或者兼职职。 。第十条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地)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外省外监监理理单单位来本省从事建位来本省从事建设设工程工程监监理理业务业务的,的,应应当向省建当向省

6、建设设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部门办门办理理备备案手案手续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监理范围监理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建下列建设设工程的施工工程的施工阶阶段,段,业业主必主必须须委托委托监监理:理:(一)国家、省的重点建(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设工程;工程;(二)重要的公共建(二)重要的公共建设设工程、基工程、基础设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业工程;工程;(三)成片开(三)成片开发发的住宅工程和高的住宅工程和高层层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五)

7、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际金融金融组织组织的的贷贷款、捐款、捐赠赠款建款建设设的工程;的工程;(六)省、市(地)人民政府(六)省、市(地)人民政府规规定定应应当当实实行行监监理的其他建理的其他建设设工程。工程。前款前款规规定建定建设设工程的施工工程的施工阶阶段委托段委托监监理的,建理的,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不得不得发发放放施工施工许许可可证证。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监理的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

8、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监理理单单位承接位承接监监理理业务业务后,后,应应当当组组建建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项项目目监监理部。理部。项项目目监监理部由理部由总监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 、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和其他和其他监监理人理人员组员组成。成。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

9、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建建设设工程工程监监理理实实行行总监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负责师负责制。制。第十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监理理单单位承担施工位承担施工阶阶段段监监理理业务业务的,的,应应当指派具当指派具备备相相应专业应专业知知识识和管理能力的和管理能力的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进驻师进驻施工施工现场实现场实行行现场监现场监理。理。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隐蔽工程施工蔽工程施工时时, ,应应当当实实行全

10、行全过过程旁站程旁站监监理。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施工在施工阶阶段段监监理中,理中,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发现师发现工程工程设计设计不符合建不符合建设设工程工程质质量量标标准或者合同准或者合同约约定的定的质质量要求的,量要求的,应应当当报报告告业业主,由主,由业业主要求主要求设计单设计单位改位改正。正。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发现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设计要求、施工技要求、施工技术标术标准或者合同准或者合同约约定的,定的,应应当当书书面通知施工面通知施工单单位改正。位改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施工施工阶阶段段实实行行监监理的建理的建设设工程,工程,业业主主对对施工施工单单位的工程

11、建位的工程建设设指指令令应应当通当通过总监过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发师发布。布。业业主的指令主的指令违违反法律、法反法律、法规规或者或者强强制性技制性技术标术标准的,准的,总监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有有权权拒拒绝执绝执行。行。业业主支付工程主支付工程进进度款,度款,应应当当经总监经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签认师签认。 。建建设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设备,在使用前,在使用前应应当当经监经监理工程理工程师签认师签认。 。按照按照规规定定应应当当经监经监理工程理工程师签认师签认的工序,未的工序,未经监经监理工程理工程师签认师签认,施工,施工单单位位不得不得进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

12、工。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对质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量合格的工序,应应当按照有关当按照有关规规定及定及时签认时签认。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监理理单单位位应应当定期向当定期向业业主主书书面面报报告告监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理情况。工程完工后,监监理理单单位位应应当及当及时时向向业业主提交完整的主提交完整的监监理档案理档案资资料和料和监监理理报报告。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总监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有有权权向向业业主建主建议议更更换换不符合工程建不符合工程建设设要求的要求的施工施工单单位及其有关人位及其有关人员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

13、理单位及时更换。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

14、监理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

15、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理手续,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

16、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被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被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l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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