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餐饮执法案卷之查扣范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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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正卷目录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责令改正通知书6、立案通知书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0、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2、听证告知书13、未举行听证说明14、行政处罚审批表15、没收物品凭证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送达回执18、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19、结案报告案卷副卷目录1、案件合议记录2、案件审核意见表案案件件受受理理记记录录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 移送 交办 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当 事 人: 杨*(*牛肉煎包)身份证号码: 受理时间: 2013 年

2、 3 月 21 日案情摘要:杨*(*牛肉煎包)2013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期间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 动,据业主杨迎春供述,期间共获违法所得 2400 元。 受理意见:建议受理。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立立 案案 报报 告告当 事 人:杨*(*牛肉煎包)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 监督检查 发案时间: 2013 年 3 月 20 日 受理时间: 2013 年 3 月 21 日 发案地点:*牛肉煎包经营场所内 案情摘要:杨*(*牛肉煎包)2013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期间涉嫌

3、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 动,据业主杨迎春供述,期间共获违法所得 2400 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审批意见:,本案自 年 月 日起立案,由 、 承办。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金食药监餐(2013)第 0021 号第 1 页 共 1 页 被检查人(单位): 杨*(*牛肉煎包) 【性别:男 年龄:28 民族:汉 住址:山东省金乡县*中心

4、街 17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职务:业主】 检查机关: 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地点: 金乡县羊山镇*路口路东 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 李* (SD-H080370024) 、 张* (SD-H080370016) ,执法人员向在场的从业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 杨* 陪同下,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金乡县羊山镇*路口路东两间房屋上悬挂有标示为“*牛肉煎包的牌匾” 。在房屋 南面设有面板,上面摆放有做好的包子,在房屋西面有煎包锅具等设施。房屋内有 9 张桌 子,可容纳 36 人就餐。有 2 名工作人员正在加工食品。在检查中未发现餐饮服

5、务许可证明, 该店主杨迎春也未提供出餐饮服务许可证明。检查全过程杨*始终在场。 (以下空白)(以上属实)当事人签名:杨* 执法人员签名:李*、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询询 问问 笔笔 录录金食药监餐(2013)第 0021 号第 1 页 共 1 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 杨* 性别 男 年龄 28 民族 汉 工作单位 金乡县羊山镇*牛肉煎包 职 务 业主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地址) 金乡县羊山镇中心街 17 号 询

6、问机关: 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询问人员: 李* (SD-H080370024) 、 张* (SD-H080370016)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询问地点: 金乡县羊山镇路口路东*牛肉煎包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请查看我们的执法证件,今天对 你单位餐饮服务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否 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问:你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答:我叫杨*,今年 28 岁,身份证号码是,我是业主。 问:你的饭店是否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明? 答:没有办

7、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明。 问:你的饭店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经营的? 答:是从 2013 年 3 月 9 日开始经营的。 问:你的饭店有几名工作人员?都有健康查体证明吗? 答:有 2 名工作人员,有我本人和徐艳如,都有健康查体证。 问:你的饭店每天经营额是多少?都做账目了吗? 答:每天经营额 200 元,没有做账目。 问:请你看看以上笔录是否属实? 答:属实(按手印) 。被询问人签名:杨*(按手印) 执法人员签名:李*、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金食药监餐(2013)第 0021 号杨*(*牛肉煎包) : 你(单位) 涉嫌 2013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3

8、月 20 日期间未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必须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后方可经营。以上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存挡,第二联交当事人。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金食药餐立案通(2013)第 0021 号杨*(*牛肉煎包):经初步调查,你(单位)2013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据业主供述,期间共

9、获违法所得 2400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特此通知。(公章)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查封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物品审批表案 由: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当 事 人: 杨*(*牛肉煎包)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联系方式: 150000000000 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扣押理由: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审批意见: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查封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金食药监餐查扣

11、(2013)第 0021 号当事人:杨*(*牛肉煎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地 址:金乡县羊山镇*叉路口东 联系电话: 你(单位)因 2013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 许可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对你 (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做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你(单位)享有 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60 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地址: 金乡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制办公室,电话:0537-8721059)或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浣笔泉北路 17 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537-2966466)申请行政 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签收: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 )物)物 品品 清清 单单金食药监餐(2013)第 0021 号当事人: 地 址: 编号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 号数量单 价包 装备 注1勺子把12夹子把1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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