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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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 研究所课程简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 律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 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 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 私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它不仅 直接确定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而且也以自治和权利为依 托,框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边界 。课程简介现代民法以罗马法为其直接渊源,我国的民法 则以清末移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逐渐开始了 它的现代化、本土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的民 事立法尚不完善,一些基本的民事规范付之阙如 ,而且,私法自治、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 的核心观念也未得到包括立法者、法官等在内的 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的理解和认同。在此现 实面前

2、,民法学这个学科就不仅应发挥诠释现行 法的基本功能,而且也应负担起使法律人养成健 全私法意识和完善知识结构的特殊职责。也就是 说,民法学不仅应解释法律,而且也应该成为推 动其解释对象合理化的一股最为重要的力量。课程简介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 程,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 指导委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 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 中国政法大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 程。这门学科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 论魅力和实践价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 届又一届的学生。 课程简介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 容。由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

3、排上 ,目前我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 债与合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 课程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 课程体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 ,主要内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 )讲授90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 ,另外,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 亲属继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 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 时。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章 民法的

4、意义1.1民法的概念与属性1.2民法的法源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 自日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 或法语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 自罗马法上的ius civile,更为 准确的翻译应为“市民法”。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 意思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 的、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 是受约束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权利本位1.2 民法的法源制定法 宪法、

5、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 政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 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 在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 确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 乏切实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2 民法的法源制定法习惯法司法判例法理学说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 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 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 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 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 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

6、解释法律 、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 法的出发点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概述3.2 民事权利3.1 概述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要素 客体要素 内容要素3.2 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分类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消灭权利的自力救济第四章 自然人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4 监护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7 人格

7、的保护 4.8 个人合伙4.1 作为人法的民法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 人)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4.1 作为人法的民法民法是人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 纂更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 法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 的是“物文主义”。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 性,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 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

8、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的宣告4.4 监护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制度的性质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自然人的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 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 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 项的法律文件。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自然人的户籍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 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 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

9、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4.7 人格的保护人格与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4.8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合伙的终止第五章 法人5.1 概述5.2 法人的成立5.3 法人的民事能力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5.1 概述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 在、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财团法人:确定的公益目标、 集资功能、管理价值5.2 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

10、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法人设立的程序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 许可设立主义 准则设立主义5.3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 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 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 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 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依据 、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 变动。法人的

11、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 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第六章 法律行为6.1 法律行为概说6.2 法律行为的分类6.3 法律行为的要件6.4 意思表示6.5 法律行为的附款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6.1 法律行为概说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最为重 要的工具。6.2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6.3 法律行为的要件民法通则的规范分析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

12、备 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 、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生效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目的 、特别要件6.4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 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外部构成:表示行为 内部构成: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 意思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普遍性 意思表示的对象 意思表示的方法6.5 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的含义及种类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 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

13、示 。条件:构成、类型、效力期限:构成、类型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7.1 代理的概念7.2 代理权7.3 无权代理7.1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意义 指当事人一方以他方名义,向相对人实 施意思表示或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 而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民事法律 行为。代理的类型 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7.2 代理权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依法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而产 生 依本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限制 自己契约 双方代理代理权的消灭7.3 无权代理意义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 的代理行为。

14、表见代理 代理人本无代理权,但本人的行 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 代理权,从而本人须承担代理行 为的法律效果的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被代理人代理权代理人法律效果第三人法律行为7.3 无权代理意义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代理权,且不构成表 见代理的代理。问题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依理当 由权利人各自为之。但社会交往纷繁 复杂,个人能力多有局限,权利人常 难以亲历亲为。民法特创设代理制度 ,使权利人得借助他人之力而参与社 会生活,俾其权利得以保护,自由得 以伸展,利益得以实现。 n代理的构成n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n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n代理人与

15、第三人的外部关系n结论n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 在的前提n外部关系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 (授权委托书)l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具代理权并指明其 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l 是单方授权行为的形式,是代理关系存在的根据l具有单独的证明力,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 的凭证l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l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而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 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凭借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 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方式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 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 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 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其他分类 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依代理权发生的根据划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代理权主体的人数划分 本代理与复代理 依代理授权的来源划分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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