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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摘要: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间的联系是主要的,但是两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别,体现着两种对立统一的价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公正裁决、实现正义。实体正义 的实现往往依赖于程序正义,把程序正义作为实现的实体正义的条件和保障。不管是依据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即使在一次裁决中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都是正义的。 1 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产生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国家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通过对权力 的制衡机制,平等的维护公民权利。程序正义集中体现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 “任何人受到不利影响前都要被听取
2、意见” 。 一般情况下,正当程序比不正当程序更能产生正义的结果,依据正当程序,实现对立 意见的交涉,使双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意志,通过直观的公正支持结果的公正,实 现看得见的正义。 2 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客观的、结果上的正义,建立在可知论的基础上,认为人的理性可以还原 事实真相。在法律上体现案情得到充分而真实的调查,判决的结果也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实体正义往往更加符合人们的预期,当事人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自身合法的权 益,因此,受害人希望达到实体正义。 3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尽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差别也是明显的,其一,程序正义的 评判标准
3、是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实体正义是客观符合性。其二,前者不依赖于结果,而是 一种方式、途径,后者是判决与事实的统一 案例一: 1995 年,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由于警方在某些证据的收集方面不规范,使其它确凿的 证据变得难以置信,排除在外,辛普森被判无罪、当厅释放。 案例二: 2003 年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及刑讯逼供, 二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引起民众强烈不满,最终由最高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两个案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当事人在客观上都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 中都受到一定不公平待遇。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前者无罪释放,后者死刑立即执行。不 过,两种结果都是
4、正义的,一是程序正义,一是实体正义。 结果的不同体现了中美不同的法律价值。美国注重程序正义,一个证据的的无效会导 致其它证据的无效,颇有些“宁肯放过千人,不能错杀一个”的感觉。尽管辛普森杀妻的 事实被人们普遍接受,但由于本身有力的证据被证明非法而排除在外,导致证据不足,只 能判辛普森无罪。中国注重实体正义,重视事实和社会反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充分证明了事实的重要性。在刘涌案中,虽然部分证据涉嫌刑讯逼供,但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其它证据仍被采信,因此刘涌被判死刑。 正如不能判断这两种价值孰高孰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无法说谁优谁劣。 与实体正义相比,一方面,程序正义更具规范性和可
5、操作性,一个案件以正当程序进 行操作,排除了人们对不公正审判的担忧,使人们相信审判是正义的,至少法院没有偏私,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更具有实用性,历史事实不可能完全正确的复原,任何审判依据的事实 都会与真相有或多或少的不符,而调查的过程是漫长的,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片面追 求实体正义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判,并且会消耗到大量诉讼资源,纵使判案的结果是正义 的,但已经不再符合人们的预期,成为非正义。 与程序正义相比,实体正义更加符合人们对正义的期望。人们希望通过审判,达到制 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结果,而程序正义是人们关注的次要点,尤其像我国 这样法制观念并未深入人心,法制并未健全的国
6、家过分注意程序正义忽视实体正义,甚至 做出违反事实的判决,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认为法律无非是花钱买命,权命交易, 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说起,从而破坏法律权威,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辛普森式的判决仅会出现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人们普遍接受程序正义,强调公民的 权利,没有充足的合法的证据不能对公民定罪,即使他真的有罪。刘涌式的判决仅会出现 在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人民普遍注重实体正义,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希望最大程度上制裁 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从历史传统上来看,美国宪法中便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因此 程序正义观念深入人心,而中国自古有严刑逼供的传统,人们往往忽视程序正义,因此, 两国的差异就不足为奇了。 可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能武断地说两者的优劣,只 不过,程序正义更注重对过程的规范,实现可视的正义,而实体正义注重案情本身,期望 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从现阶段来看,总的来说实体正义还是适合中国的,它可以树立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 威,树立公平的法律观念,当然,这并不是代表无视正当程序甚至支持严刑逼供,只是一 个相对的概念,因为现阶段实体正义更符合人们的普遍心理。人们往往以为程序更符合保 护违法犯罪的人,而实体正义更符合受害者。 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只是法制发展不同阶段之争,随着法制的发展,实体 正义最终会被成熟的程序正义所代替,社会必会更加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