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962694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DOC 页数:125 大小:1.0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_第1页
第1页 / 共125页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_第2页
第2页 / 共125页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_第3页
第3页 / 共125页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_第4页
第4页 / 共125页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_第5页
第5页 / 共1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编_6628(1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慈溪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材料汇 编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卫生局二二 0 0 一二年八月一二年八月- 2 - 目 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 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4 页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9 页四、 处方管理办法26 页五、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8页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42 页七、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99 页八、 2012 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102页九、 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109页十、 宁波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度(试行)115页十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有关问题的通知123 页-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公布,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

3、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 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 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4、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 4 -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 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 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4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

5、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 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

6、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 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

7、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 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炮制的,不得出厂。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

8、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9、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 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 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 (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 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10、对有配伍禁忌 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 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

11、技术 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 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

12、构使用。特殊 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 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 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 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13、。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 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 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

14、,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 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 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 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