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党章知识测试题及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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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学一做党章知识测试题及答案【最新】一 、 单 项 选 择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占 用 公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 时 间 超 过(B),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处 分 。 月 月 有 关 规 定 (A)会 所 和 俱 乐 部 会 员 卡 等 各 种 消 费 卡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持 有

2、 、 实 际 使 、 持 有 、 实 际 使 、 持 领 导 干 部 的 (C),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在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区 域 内 从事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拒 不 纠 正 的 , 对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予 以 相 应 的 组 织 处 理 或 纪 律 处 分 。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 子 、 子 女 及 其 配 群 众 生 产 经 营 自 主 权 , 致 使 群 众 财 产 遭 受 较 大 损

3、失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 党 内 职 务 处 察 看 处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超 标 准 、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 对 直 接 责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予 (A)处 分 。 党 内 职 务 察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织 不 履 行 全

4、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直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分 。 党 内 职 务 察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职 权 、 教 养 关 系 、 从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相 类 似 关 系 与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 情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 分 。 党 内 职 务 察 党 籍二 、 多 项 选 择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5、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免 予 起 诉 决 定 法 院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附 加 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并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犯 罪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处 或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失 犯 罪 ,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不 含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6、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宣 告 缓 刑 民 族 关 系 制 造 事 端 或 者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活 动 的 , 对 哪 些 人 员 给 予 开 除 党 籍处 分 : ( 参 与 者 者 分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有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办 企 业 的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非 上 市 公 司

7、的 股 份 、 利 用 宗 族 势 力 对 抗 党 和 政 府 , 有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对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党 和 国 家 决 策 部 署 的 实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党 和 国 家 形 象三 、 判 断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其 它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对 ) 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的 , 给 予 严 重警 告

8、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对 ) 处 分 ,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内 , 给 予 较轻 的 处 分 。 (错 )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9、 务 以 上 (含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终 止 其 代 表 资 格 。 (错 )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涉 嫌犯 罪 的 ,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错 ) 被 依 法 逮 捕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中 止 其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举 权 等 党 员 权 利 。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结 果 , 可 以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恢 复 。 (对 )

10、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及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处 分 。 (错 ) 依 法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生 效 的 行 政处 罚 决 定 , 直 接 给 予 违 法 党 员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 (错 ) 订 的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所 称 主 动 交 代 , 是 指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在 组 织 初核 期 间 向 有 关 组 织 交 代 自 己 的 问 题 。 (错 ) 四 、 填 空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11、发 现 党 员 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 虽 不 涉 及 犯 罪 但 须 追 究 党纪 责 任 的 , 应 当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织 作 出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后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 决 定 等 , 对 原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改 变 后 的 生 效 判 决 、 裁 定 、 决 定 等 重 新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 情 节 较 轻 , 可 以

12、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延 长 预 备 期 。4.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中 所 称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直 接 主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 默 许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党 员 干 部 本人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私 利 , 视 情 节

13、 轻 重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在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区 域 内 从 事 可 能 影响 其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 拒 不 纠 正的 , 其 本 人 应 当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由 组 织 予 以 调 整 职 务 ;不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不服 从 组 织 调 整 职 务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超

14、 标 准 、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 对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照 规 定 公 开 党 务 、 政 务 、 厂 务 、 村 (居 )务 等 , 侵 犯 群 众 知 情 权 , 对 直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文 章 、 演 说 等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入 党 前 严 重 错 误 的 , 一 般 应 当 予 以 除 名 ;对 入 党 后 表 现 尚 好 的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五 、 简 答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 党 员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司 法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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