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952709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

2、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部门和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七条 提取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 1 日至 24 日

3、。第二章第二章 提取范围提取范围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30%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六)出国出境定居的;(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九)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0 周岁,并与单位终止

4、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一) 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5000 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二)职工调离本州或户籍迁出本州、非本州户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州区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经原单位申请的。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

5、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经本人单位和同住家庭成员单位审查同意及管理中心确认后,并提交家庭同住成员签署的同意提取授权委托书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职工使用本人或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数归还并存入原提取帐户内。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提取条件及额度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6、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等的,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提取手续,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以前年度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总额的 80%,且根据合同协议中买房产权共有人数按比例提取。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需有一方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的职工。第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

7、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逾期本息不计算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职工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 12 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 12 个月应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住房贷款合同需执行一年后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职工和欠缴 6 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第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 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 30%

8、部分乘以 12。第十六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其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父母、子女。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其他一次性医疗费用自负在 35000 元以上的疾病。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等。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上月末缴存存储余额。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凭证提取凭证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

9、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配偶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须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若该项目已与管理中心签定按揭协议可不提供)等。(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

10、方一方是房改单位职工证明;有关部门的房改批文等。 (三)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等。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

11、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第一次办理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第二次办理开始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第二十三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30%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职工及配偶收入证明,支付房租凭据等。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退休文件、离休证、退休证、由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职工已到法定退

12、休的身份证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阿坝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阿坝州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裁定书复印件,须职工所在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由职工单位返还其继承人。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开除公

13、职文件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九条 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0 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三十条 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经年检的失业证复印件或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原件。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阿坝州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

14、的,应提供医院证明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因突发事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第三十三条 职工调离本州或户籍迁出本州、非本州户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州区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经原单位申请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五章第五章 提取程序提取程序第三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15、,并通知申请人。托管专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按下列情形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的帐户。(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转入职工所购住房的售房单位;购买房改房的,转入职工所在单位房改缴款帐户;(二)购买”二手住房”的,转入售房人银行帐户。若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则可转入职工所在单位;(三)本细则第六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

16、金转入职工原所在单位。若因单位解体、破产、银行帐户被冻结等特殊情况无法转入单位的,可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帐户;(四)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转入职工所借款的银行。每年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的,转入职工还贷存折;(五)托管专户的,转入被托管人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伪证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余额时有逾期贷款的不能提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上年累积三期(含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在二年内不能办理提取。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住房贷款须是自住住房贷款,包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