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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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3)时间:2011-09-01 02:43 来源: 作者: 郑州律师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课题) )财务验收办法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教2011287 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2009218 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 科发计2008453 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 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 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 号)、国

3、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科发计2008453 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 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 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 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

4、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 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 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等。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 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 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 务验收抽查

5、工作。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 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 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和验收报告。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 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5 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 材料,并积极配合

6、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 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 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 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 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 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

7、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 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 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 资产管理情况等。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 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情况等。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 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

8、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 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 管理情况等。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 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 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 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 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

9、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218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 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 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 3

10、0 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 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 1);(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 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 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11、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 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 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 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 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 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

12、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 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 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 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 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 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 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 、 科学技

13、术保密规定和 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 100 分,综合得分高于 80 分(包括 80 分)为“通过验收”;综 合得分低于 80 分为“不通过验收” ,其中,综合得分高于 60 分(包括 60 分)且低于 80 分的 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 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 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

14、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 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 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 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5 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 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

15、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 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 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 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 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 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财教2010673 号)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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