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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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周海林【专题名称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专 题题 号号】D413】D413【复印期号复印期号】2008】2008 年年 0101 期期【原文出处原文出处】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州福州)2007)2007 年年 4 4 期第期第 38384747 页页一、价值确立:历史分析本文以美国银行监管法变迁为样本,来透析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追求。二、价值检验:法律实践要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作出客观评价,就必须了解金融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度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如前所述自由竞争、金融安全是金融

2、监管法的价值追求,那么金融监管法所制定的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就必须与该价值相吻合,这是对价值的法律实践检验。为了便于论证,本文仍从银行监管法的视角来分析。(一)金融监管法价值在银行监管目标的体现世界各国关于银行监管的目标表述有所不同。这些监管目标正是金融监管法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价值的充分体现。因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价值追求;促进银行体系公平有效的竞争正是自由竞争价值的体现;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来得以体现,即银行业的公平有效的竞争是存款人利益的最大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则是存款人利益的长久保障。(二)金融监管法价值在监管措施的体现金融市场的

3、参加者包括国家、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等参与者,这些主体享有权利(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是通过权利(权力)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来实现其价值追求的。1.商业银行之间以自由竞争为价值追求。2.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以防范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为价值追求。3.存款人、银行、社会之间以防范系统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为价值追求。综上,法律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价值是不同的,见表 2。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商业银行之间,金融监管法所要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高效配置;在商业银行与存款人、社会之间,金融监管法所追求的是金融安全

4、,通过控制经营风险、系统风险来减轻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价值观的偏差:金融安全观或金融效率观(一)金融安全观是局限的长远来看,过分强调金融安全是有害的:(1)强调安全将限制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调金融安全,将促使监管机关扩大职权。(3)金融安全观只适用于金融不安全时期。与金融安全相对的是金融不安全以至金融危机,不安全、危机不是经济生活的常态,而是一种“病态”。强调金融安全观会限制了银行业的活力,也将最终危及金融安全;同时,也使金融监管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既提高了监管成本,也造成了“监管疲劳”。(二)金融效率观是错位的金融效率观存在以下问题:(1)不存在所谓的“竞争效率”。(2)金融监管效

5、率并不适用于金融监管立法。将效率作为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其实是混淆了法律与法律所规制的对象。四、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一)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的协调从金融监管立法的角度来看,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一般是不会冲突的。这是因为:(1)存在共同的目标(2)存在不同的权力配置关系。(3)存在协调机制。自由竞争在金融机构之间主要体现为竞争,而在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则体现为自由。(二)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的冲突金融安全是监管机关运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即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是存在内在冲突的。这种极端意义上的冲突,体现为执法中监管机关扩大职权,限制金融机构自由的倾向。在一般情况下,金融安全的

6、价值服务于自由竞争的价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金融安全将成为首要的价值,而这取决于金融运行的态势。按照风险状况的不同,金融运行可分为金融安全、金融基本安全、金融不安全、金融危机四种态势。随着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金融安全的态势将逐步转化为金融危机的态势。社会对自由、效率的追求将逐步转向对安全、秩序的追求。而这种转化甚至不排斥来自公权力的压制和束缚,只要压制和束缚不至于对基本的生活保障构成威胁。由此产生的各种金融措施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自主权,而在此背景下产生的金融监管法,必定以金融安全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三)金融运行态势与金融监管法价值取向当金融运行态势处于金融安全时,金融监管法主要体现为对竞

7、争机制的维护,自由竞争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价值追求。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金融监管法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安全的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如果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金融安全将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金融运行态势与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表现,见图 1。图 1 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反映了当时的金融风险状况,以及此时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价值观的对峙与平衡的格局。E 是一个价值转向点,对应于金融运行来说,是金融状况由基本安全向金融不安全转变的转折点。由 E 向 A

8、 的方向代表金融监管法的整体价值取向是以自由竞争为主,而由 E向 D 的方向则代表整体价值取向以金融安全为主。 五、结论与建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受制于所处的金融运行态势。然而金融运行是不断变动的,金融监管法却是相对稳定的。如何使金融监管法能对金融运行起到良好的调控作用呢?金融危机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常态。以防范金融危机为首要价值追求的金融监管法,虽然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金融稳定,但以束缚金融机构自由为代价的稳定,必将影响到金融效率的提高。积聚的风险最终将通过总爆发的形式得以释放,使金融运行态势由“金融安全”直接跌入金融危机的深渊,进行引发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一国经济要能得以长久发展,金融运行必须是处于安全或基本安全的状态。在金融安全或基本安全的状态下,金融法的价值取向是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同时,应当赋予监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金融运行态势发生转变时,监管机关可以较灵活地运用各种监管措施,控制风险,释放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实现金融的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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